關于加強河源市區農村建房管理的意見
《關于加強河源市區農村建房管理的意見》已經2013年11月20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六屆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3年12月13日
關于加強河源市區農村建房管理的意見
為規范河源市區(源城區轄區,下同)農村建房管理,打擊違法違章用地建設行為,建立農村建房長效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區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市區農村建房實行數據庫管理
(一)市政府于2012年以來對市區農村現有房屋進行了現狀測繪,并對農村家庭人口、家庭分戶及已建房屋等有關情況進行了普查登記,建立了管理信息數據庫,作為市區農村現有房屋登記發證、村民申請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管理的基礎數據庫,由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共同對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新審批宅基地時,對現狀測繪圖件和相應數據庫所涉及的新建房、家庭人口及分戶等情況要及時更新。
(二)凡村民申請建房須嚴格按《河源市區村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宅基地,按程序獲得批準后建設。相關職能部門按動態數據庫及現狀圖件進行全方位監管,杜絕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三)自本意見施行之日起,未經審批許可的建筑物(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等建筑物)堅決依法予以拆除。
二、市區農村現有房屋登記原則
(一)已達到法定婚齡且戶籍在本村的村民或村民家庭戶,可將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現有家庭住房申請登記發證。
(二)回原籍居住生活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以及經村委會同意回原籍居住的離退休人員,可將現有家庭住房申請登記發證。
(三)原為祖輩所建,現由其后代多個家庭戶共有的、年代較長的磚瓦結構祖屋,可申請登記發證。
(四)村委會、村民小組名下的辦公用房及公共設施等用房,可參照村民現有家庭住房申請登記發證。
三、市區農村現有房屋登記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請。申請者如實填寫《河源市區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請表》。
(二)按“一戶一宅”原則,村委會對村民家庭住房補辦手續的申請內容進行公示,公示后無異議的給予確認。
(三)鎮(街道辦)進行初審。
(四)規劃建設部門根據普查登記數據庫,按“一戶一宅”原則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國土資源部門根據上述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六)房管部門根據上述兩證核發《房地產所有權證》。
四、“一戶一宅”之外房屋、農業生產設施用房及非本地村民建房處理原則
(一)對“一戶一宅”之外的房屋,不予登記發證,不得再拆(改、擴)建,鼓勵騰退并交回村集體。如因建設需要征收,按該房屋建造成本補償,不再另行安置。
上述房屋,可待家庭成員具備分戶條件且符合村民建房條件需申請建房時,按“一戶一宅”原則申請登記發證。
(二)對農業生產設施用房,不予登記發證,不得改變建筑現狀。如不再使用,鼓勵自行拆除。如確實因生產需要拆(改、擴)建,應按規定申請;如因建設需要征收,按該用房建造成本補償,不再另行安置。農業生產設施用房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在家庭住房主體建筑旁邊搭建,與主體建筑結構分離,用于生產的輔助性附屬房屋(原則上不超過20平方米)。
2.遠離村民聚居點,用于農業生產的臨時用房:
(1)直接用于規模化、經營性養殖的畜禽欄舍。
(2)上述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倉庫等設施。
(3)承包荒山、果園等農業項目所必須的生產生活設施。
3.用于餐飲經營(俗稱農家樂)等的臨時用房。
(三)對非本地村民在本村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發證,不得再拆(改、擴)建,鼓勵騰退并交回村集體。如因建設需要征收,原則上按該房屋建造成本補償,不再另行安置。
五、現有房屋登記稅費
為減輕農民負擔,2014年12月30日前,凡符合本意見登記發證條件的市區農村現有房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及《房地產所有權證》時只需繳交辦證印花稅和證書工本費。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