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源市區村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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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河源市區村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河源市區村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11月20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六屆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3年12月13日
河源市區村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村民宅基地規劃建設管理,確保我市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市區村民家庭戶在本村集體土地上建設住房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市區,是指源城區行政轄區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村民家庭戶,是指戶主戶籍在本村,戶主或直系家屬在最近一輪農村集體土地調整時,在本村分有責任田的家庭(以2012年市區現有村民家庭戶調查結果為主要依據)。
第三條 村民宅基地轉讓,受讓人必須是具備村民宅基地申請資格的本村村民家庭戶。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規劃建設部門是市區村民宅基地審批、規劃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
第二章 村民宅基地選址和申請資格
第五條 執行“一戶一宅”法律規定,一個村民家庭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申請宅基地以村民家庭戶為單位,每戶用地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320平方米,且建筑層數不超過4層。
第六條 村民宅基地按下列方式解決:
(一)利用本村范圍內的原有宅基地、空閑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二)村民家庭戶名下有其他已建未辦證住房的,其家庭成員符合條件需分戶時,不得申請新的宅基地,應按標準利用現有住房用地申請辦理村民宅基地相關手續。
(三)村民家庭戶名下沒有其他已建未辦證住房的,其家庭成員符合條件需分戶時,可通過轉讓方式,將本村其他村民家庭戶名下的已建未辦證住房調整為本戶家庭住房,并申請辦理村民宅基地相關手續。
第七條 政府對近期擬征地拆遷區域實行預公告制度和宅基地申請資格確認制度。預公告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家庭戶,如申請宅基地位于政府預公告征地紅線范圍內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向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取得村民宅基地的資格。
(二)確需分戶建房居住的,在簽署承諾書承諾征地拆遷時臨時性住房只補償建筑成本后,可通過建設臨時性住房的方式解決。同時,分房戶可憑《村民宅基地申請資格確認書》按拆遷安置房的建筑成本價申請購買1套拆遷安置房。
(三)暫無建房計劃的,在征地拆遷時,可憑《村民宅基地申請資格確認書》按拆遷安置房的建筑成本價申請購買1套拆遷安置房。
預公告自發出之日起滿3年政府未實施征地拆遷的,村民家庭戶可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宅基地。已按第(二)款規定建設了臨時性住房的,可申請該臨時性住房建設用地為本戶宅基地。
第八條 父母與子女在本村共同居住生活的,為一個村民家庭戶。如需分戶,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記結婚的本村村民需分戶居住的;
(二)年滿30歲未結婚需分戶居住的。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家庭戶,可申請村民宅基地:
(一)符合上述第八條規定的村民家庭戶無宅基地的;
(二)宅基地面積未達到80平方米,申請新的宅基地時承諾自行拆除舊宅的。
第十條 村民家庭戶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已有宅基地并已達到80平方米的;
(二)選址不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要求的;
(三)已享受拆遷安置政策的(含劃地自建、產權置換、貨幣補償安置等);
(四)原有宅基地及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被法院判決抵債的;
(五)擬申請宅基地用地紅線距離城市市政道路邊線不足50米的;
(六)擬申請宅基地用地紅線位于政府預公告征地紅線范圍內的。
第三章 村民宅基地報批程序
第十一條 村委會應指派專人(下稱申報員)負責村民宅基地申報的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村民宅基地報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村民申請。
申請人如實填寫《河源市區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請表》,提交村委會申報員。
(二)公示確認。
經申請人所在村委會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研究同意后,將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現有住房情況、占地面積、位置等進行宅基地批前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的,由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對申請進行確認并提出初審意見。
(三)調查審核。
國土資源所收到村委會申報員提交的申報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規劃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派員實地調查核實。
符合村民宅基地申請條件、擬用地符合規劃的,由具備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用地紅線圖,并由國土資源所、規劃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河源市區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請表》上簽署相應的審核意見。
擬用地位于市政府預公告征地紅線范圍內的,國土資源、規劃建設部門核發《村民宅基地申請資格確認書》;確需分戶建房居住的,申請人簽署建設臨時性住房承諾書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部門出具《建設臨時性住房通知書》,申請人可在紅線圖確定的相應位置建設臨時性住房。臨時性住房只能建設1層,占地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
(四)審批辦證。
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分別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等證件。
(五)備案公布。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等審批部門定期將審批情況向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土地監管執法機構通報。村委會將村民宅基地審批結果在村內張榜公布。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集體土地所建房屋,依法予以拆除,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村委會干部在村民宅基地審批管理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按有關法紀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村民家庭戶申請村民宅基地時,可一并申請附屬生產用房臨時建設用地,用地面積不得超過20平方米。附屬生產用房只能建設1層。
附屬生產用房臨時用地不辦理用地確權發證手續。
第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用于農業生產的設施,可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相關規定,申請設施農用地:
(一)直接用于規?;?、經營性養殖的畜禽欄舍用地;
(二)上述生產中所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倉庫等設施;
(三)承包荒山、果園等農業項目所必需的生產生活設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本市此前發布的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