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河源市市區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辦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河源市市區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河源市市區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6月17日
河源市市區市政消火栓
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保養,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
2011
〕
46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
2012
〕
114
號)等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政消火栓,是指市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不包括單位配建的消火栓、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條 市政消火栓作為公共消防安全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應納入城鎮建設總體規劃。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按照消火栓設置要求,同步規劃、同步設計。新建、遷建、補建的市政消火栓建成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移交城管部門維護管理。
第四條 市政消火栓建設應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市政消火栓給水管網直徑不應小于
100
毫米;沿道路設置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
120
米,保護半徑不應超過
150
米,消火栓距車行道不應大于
2
米,距房屋外墻不宜小于
5
米;道路寬度大于
60
米時,應沿道路兩側設置;設置位置宜靠近十字路口,栓口的出水壓力不應低于
0.1
兆帕斯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消火栓的責任和義務。嚴禁擅自使用、埋壓、圈占、損毀、拆除市政消火栓
;
單位和個人設置欄桿等圍護設施時,不得影響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六條 城管部門是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組織供水企業落實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
第七條 消防部門在使用市政消火栓發現問題時應及時通知城管部門督促相關供水企業進行修復,并依法負責對擅自使用、埋壓、圈占、損毀、拆除市政消火栓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條 各供水企業應加強對各自供水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每月對供水區域內的市政消火栓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年逢重大節日及舉辦其他大型活動時開展專項保養,確保市政消火栓始終處于良好狀態。各供水企業發現損壞或者接到損壞報告的,應及時進行修復,確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無部件缺損現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無油漆剝落和生銹現象。
(三)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現象。
第十條 各供水企業應將供水區域及搶修應急電話函告城管部門和消防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如遇外觀缺損的,供水企業應自接報起,
24
小時內到現場實施修復;市政消火栓如遇外力損壞的,供水企業自接報起,
2
小時內現場止水,
24
小時內修復;市政消火栓如遇無水或水壓不足時,供水企業應在
24
小時內,按緊急程度及時修復。因供水管網維修或其他原因需停用市政消火栓的,供水企業應在維修或停用前
2
小時內通知當地消防部門。
第十二條 城管部門每年應根據市政消火栓的使用情況編制維護保養預算計劃,資金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相關規定支付與結算。財政部門要確保資金足額、按時撥付、專款專用。其中,新市區范圍由市財政負責,老城區范圍由源城區財政負責,高新區范圍由高新區財政負責,江東新區范圍由江東新區財政負責。
第十三條 市政府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及監督管理納入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考核范疇,每年定期向社會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
5
年。
第十五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