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源市直城鎮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于河源市直城鎮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河源市市直城鎮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已經2014年10月10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六屆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4年10月15日
河源市市直城鎮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市直城鎮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困難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
181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
2010
〕
65
號)、《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
2011
〕
12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河源市直住房保障的規劃、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于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直城鎮住房保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需定建、適度保障、屬地管理、分步實施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市直城鎮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條件的市直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個人通過申請租住保障性住房
(
以下簡稱保障房
)
或者領取住房保障補貼,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是市直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市直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申請核準等工作,負責建立健全申請、審核、輪侯、準入、管理、退出等制度。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是市直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具體負責市直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中央或省駐河源單位以及市屬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員工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和審核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社保、國土資源、價格、金融、房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源城區人民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與范圍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銷售價格、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本實施細則所指保障房是指面向符合條件的市直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條 市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
(一)具有河源市區城鎮戶籍;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
60%
以下;
(三)家庭財產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標準;
(四)家庭成員在河源市區無住房或者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標準;
(五)家庭成員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八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
(一)年滿
18
周歲;
(二)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新錄用大、中專以上學歷,工作不滿
5
周年;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低于市政府規定標準;
(四)在河源市區無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九條 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一)年滿
18
周歲;
(二)家庭成員戶籍不在河源市區范圍,但持有河源市區范圍內的有效城鎮居住證;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低于市政府規定標準;
(四)在河源市區無住房,未享受過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五)依法與用工單位簽訂
3
年以上勞動合同,累計在市直繳納了
1
年以上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條 家庭收入標準、住房面積標準、家庭財產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于每年第
3
季度前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的保障房參照市直保障房的申請條件,主要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剩余房源可向社會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租,并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登記備案。
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保障房按照市直保障房的申請條件,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并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登記備案。
第三章 準入條件與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市直廉租住房,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市區城鎮戶籍;
(二)申請人為在市直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中央或省駐河源單位以及市屬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工作的職工或下崗、失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市區內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自有產權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標準;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規定標準;
(五)家庭財產低于市政府規定標準,家庭財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住宅建設用地、機動車輛等。
第十三條 申請市直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在市直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中央或省駐河源單位以及市屬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工作的職工或下崗、失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市區內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自有產權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標準;
(三)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規定標準;
(四)家庭財產低于市政府規定標準,家庭財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住宅建設用地、機動車輛等。
第十四條 申請市直保障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每個家庭確定
1
名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應年滿
18
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每個家庭只限申請
1
套保障房。
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市區的,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已租住公租房或單位公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請租住保障房。
第十六條 申請住房保障的程序:
(一)申請人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交書面申請。
(二)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在
10
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受理決定,對不予受理申請的,應說明理由。
(三)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審核和公示,公示期限為
5
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查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有關財產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公安、銀行、證券、國土、房管、稅務、工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出具申請人有關財產證明。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查實異議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四)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實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在公示期滿后
5
個工作日內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復審。
(五)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對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復審結果在市住房保障辦公場所和市住房保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20
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在公示期滿后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意見。
(六)辦理承租保障房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市直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市直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及戶籍狀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
(四)家庭住房、存款和其他財產狀況證明;
(五)市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河源市直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可到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領取,或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市住房保障網站下載。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輪候管理
第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分別列入廉租房、公租房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并將輪候信息在政府網站或住房保障網站公開。輪候時間一般為
3
至
5
年,最長不超過
5
年。
輪候方式:同一批次的申請家庭輪候以計分的方式,按照分數的高低進行輪候,分數相同的以申請時間先后確定輪候順序。
第十九條 市直廉租房輪候計分原則。
申請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150%
的計
50
分;家庭成員在市區內無房或自有產權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計
50
分。兩項合計共
100
分。有下列情形的可相應加分:
(一)屬于源城區民政部門核定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加
10
分;
(二)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的加
10
分;
(三)申請人屬孤寡老人的加
10
分;
(四)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患有重大疾病的加
10
分;
(五)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的加
10
分;
(六)家庭成員在市區內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加
10
分;
(七)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加
5
分。
第二十條 市直公租房輪候計分原則。
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
的計
50
分;家庭成員在市區內無房或自有產權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計
50
分。兩項合計共
100
分。有下列情形的可相應加分:
(一)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的加
10
分;
(二)申請人屬孤寡老人的加
10
分;
(三)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患有重大疾病的加
10
分;
(四)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的加
10
分;
(五)家庭成員在市區內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加
10
分;
(六)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加
5
分。
第二十一條 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保障房。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等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保障房的權利。
依法被征收個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單位建設、產業園區集中配套建設的保障房,籌建單位和產業園區內部保障對象享有優先分配權。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