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土地房屋征收強制執行操作辦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土地房屋征收強制執行操作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河源市土地房屋征收強制執行操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5日
河源市土地房屋征收強制執行操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土地房屋征收強制執行程序,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紀委《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對轄區內的土地房屋實行征收,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征收工作,拒不接受補償、拒不交付土地房屋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實施本辦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門和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權組織實施。
第二章 土地征收強制執行
第六條 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土地征收工作,土地征收、安置補償公告發布后,被征收人未在土地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經催告仍不配合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以下簡稱國土資源部門)在公告期滿后可向當地公證機構申請對被征土地的面積、地類及地上附著物(房屋除外)的現狀、數量等進行保全證據公證。
第七條 公證機構作出受理決定的,在進行現場調查登記的前5日,由國土資源部門向被征收人發出配合公證機構辦理公證的通知。
第八條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時,由受理公證申請的公證機構會同國土資源、房屋征收、規劃建設部門和有資質的測繪單位以及鎮(街道辦)、司法所、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代表、地上附著物權利人代表等對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房屋除外)進行現場測繪調查,并制作現場調查情況表,由所有參加現場調查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九條 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后,按照補償標準,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公證書載明的土地面積、地類及地上附著物(房屋除外)等進行綜合評估,形成土地和地上附著物(房屋除外)的綜合補償結果,并送達被征收人。
第十條 被征收人仍拒絕補償的,可由國土資源部門向公證機構申請提存公證,公證機構出具提存公證書后,國土資源部門通知被征收人領取。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全額領取補償費或補償費經提存公證后,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向被征收人送達《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應當載明事實理由與依據,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交出土地的,國土資源部門應向被征收人發出催告書,催告履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所規定的義務。
催告書應當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以及被征收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等。
(一)催告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被征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被征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送達催告書,應當直接送交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被征收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被征收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被征收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催告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鎮、村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催告書留在被征收人的住所,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四)直接送達催告書有困難的,可以采用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被征收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被征收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以被征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六)被征收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規定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十四條 催告書送達10日后被征收人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及相關證據依據;
(三)補償款支付或有關公證材料;
(四)被征收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六)申請執行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清單;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在人民法院受理期間,國土資源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法院做好調查取證等相關工作,并加強與被征收人的協商,力促被征收人自行交地。
第十六條 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法院做好強制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裁定,由地方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強制執行的,應做好如下工作:
(一)在強制執行前5日,應書面通知被征收人,并在被征收人所在村(居)委會張貼公告,還要與被征收人就土地征收補償問題進行溝通、協商。
(二)在強制執行實施前,應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三)在強制執行實施時,應做好執行現場安全保衛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及執行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四)在強制執行后,應加強與被征收人及利害關系人的溝通協調,密切關注人員動態,維護社會穩定。
(五)強制執行行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反饋被征收土地執行情況。
第三章 房屋征收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市、縣區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縣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作出補償決定。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發出催告書,催告履行補償決定。
催告書送達方式參照第十三條。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收到催告書10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充分聽取被征收人意見,并進行記錄和復核。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條 催告書送達10日后被征收人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三)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四)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六)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七)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等具體情況以及與強制執行相關財產的公證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在人民法院受理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應當配合法院做好調查取證等工作,并加強與被征收人的協商,力促被征收人自行騰空房屋。
第二十二條 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房屋征收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法院做好強制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裁定由地方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強制執行的,應做好如下工作:
(一)在強制執行實施前,應書面通知被征收人,限期自行搬遷騰空,并在被搬遷房屋處張貼強制搬遷公告。公告張貼時間不得少于3日。
(二)在強制執行實施前,應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三)公告期滿,被征收人不配合搬遷的,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向公證機構申請對其相關財物進行公證,并做好財物搬遷和存放等工作。
(四)在強制執行實施時,應做好執行現場安全保衛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及執行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五)強制執行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專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未成年公民的,也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
(六)在強制執行后,應加強與被征收人及利害關系人的溝通協調,密切關注人員動態,維護社會穩定。
(七)強制執行行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反饋被征收房屋強制搬遷情況和被征收人財產及人員安置等情況。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本辦法時有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因違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