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人民政府2014年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河源市人民政府2014年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4年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河源市人民政府2014年決定保留
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
縣區人民政府,江東新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河源市人民政府2014年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河源市人民政府2014年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市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實施行政審批,對未列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實施。行政審批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市編辦每年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目錄。
二、切實做好調整目錄事項落實工作。各級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調整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銜接工作。對于取消的審批事項,不得再進行審批或變相審批;對于下放審批事項要加強溝通銜接做好交接工作,并通過有效方式向社會公布。要努力轉變重審批、輕監管的方式,加快推進工作重心向制定標準規則和強化監管轉移,推進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各相關單位要制定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監管辦法,并于2015年3月底前報市編辦、市監察局、市法制局備案。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 附件 |
| 河源市人民政府2014年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