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必要性
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歸集,推進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是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核心工作,也是建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基本出發(fā)點,對于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具有重要意義。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不斷推進,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將不斷完善并逐步投入使用,對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迫在眉睫。目前,我市尚沒有相關的管理辦法對公共信用信息的分類、歸集、披露、使用、異議處理和監(jiān)督管理等行為進行規(guī)范,急需制定相應辦法予以完善。
二、制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二)《征信業(yè)管理條例》;
(三)《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四)《廣東省企業(yè)信用信息公開條例》;
(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
(六)《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2014-2020年)》。
三、主要內容
《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共分為六章。第一章為總則,包括制訂的目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定義、適用范圍、管理機制及原則,明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應依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二章為公共信用信息分類和歸集,將公共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兩類,并對信息的歸集行為進行規(guī)范,按照公共信用信息資源目錄的統一標準規(guī)范,利用已有業(yè)務管理信息系統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信息,并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三章為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對外公開和部門共享的方式披露,要求有關部門在日常監(jiān)督管理、行政審批、資質等級評定及周期性檢驗和評優(yōu)表彰等工作中,應當將信息主體信用狀況作為重要的決策參考,積極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促進形成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第四章為異議處理,對異議數據的處理方式和處理流程作出了規(guī)定。第五章為監(jiān)督管理,提出了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責任要求,對違規(guī)行為明確了責令限期改正、書面通報及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五種處罰方式。第六章為附則,明確了辦法的施行時間及有效期。
四、征求意見情況
《辦法》共向55個市有關單位和五縣一區(qū)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見,并采納了其中大部分意見。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