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17〕41號
源城區人民政府,江東新區、市高新區管委會,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河源市城市公園管理暫行辦法》業經七屆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河源市城市公園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園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景觀、較完善的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游覽休憩、文化建設等功能,面向公眾開放、實行相對封閉管理的公益性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社區公園、街旁游園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是市區城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公園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市管公園的行政管理工作。
區城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區管公園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區管公園的行政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城管局的指導。
第五條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林業、環境保護、財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市城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公園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修編城市公園發展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城市公園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
第七條 公園的設計應由具有相應園林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公園設計規范的要求,并報市城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辦理報建手續。經批準的公園設計方案需重新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八條 公園的建設施工應由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應到市城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九條 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可能影響其景觀和功能的建設項目;公園地下空間開發不得影響公園的使用功能及公園內植物的正常生長。
市政工程建設涉及已建成公園的應采取合理避讓措施;確需臨時占用的,必須征得城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城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實施。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綠化用地用途或者占用公園綠地。
占用公園綠地的,應當補償重建公園綠地的土地和費用;臨時占用公園綠地的,必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及城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占用期滿后予以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公園內供游覽、休息用的建筑物和設施,由公園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保養,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公園內樹木的砍伐、移植和大修剪必須報經城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公園內的古樹名木和文物古跡;嚴禁砍伐古樹名木,確需移植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內排放煙塵、有害氣體,傾倒廢棄物,不得向公園內水體排放污水。
第四章 園容管理
第十五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園容園貌管理:
(一)公園的景觀、設施、環境質量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二)公園內綠化配置科學合理,喬、灌、花、草層次分明,色彩豐富,功能顯著,配套小品保持完好,并具有藝術性;
(三)公園內園林植物應當合理管護,保證植物生長旺盛,無明顯病蟲害和枯死枝條;
(四)公園內提倡使用無污染的藥劑或者采用生物防治技術進行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治,保證公園內生態安全;
(五)公園內樹木修剪合理,綠籬完整美觀。草坪地被養護科學,修剪及時,無明顯雜草、斑禿、積水現象。
第十六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管理,按規定設置環衛設施,保持園容整潔,及時打撈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體清潔。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內焚燒樹枝樹葉、垃圾等雜物。
第十八條 公園內設置的各類廣告不得影響公園整體景觀效果,必須經城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游園服務規范,管理、服務人員必須按照規范要求為游客提供文明、熱情、周到、方便的服務和及時的應急救助。
第二十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園內規范設置導游牌、說明牌、警示牌等服務和安全標識。
第二十一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統一規劃、控制規模、限制數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則,根據有關技術規定,制定商業服務網點布置方案,報城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公園內從事商業、文化娛樂等經營活動,以及設置游藝、游樂和服務設施,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符合公園規劃布局,與公園功能、景觀相協調,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不得影響公園景觀和游園秩序。
第二十二條 嚴禁任何與公園公益性及服務游人宗旨相違背的經營行為。嚴禁在公園內設立會所、餐館等;嚴禁利用“園中園”等變相經營,禁止將公園作為旅游景點進行經營開發。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需要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相關的電子監控設備,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加強安全管理,維護游覽秩序。
公園開放時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向市城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公園應當納入城市綜合防災體系規劃開展相關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完善防災避險設施,在需要時及時發揮城市開敞空間的防災避險作用。
第二十四條 公園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派出機構,設立聯合警務室,負責轄區內公園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公園內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公園內舉辦展覽、表演等活動,應當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損壞公園綠化景觀,按照規定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并經城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公園內的游樂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方能運營。各類游樂項目必須在入口處向游人公示安全須知。游樂項目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游樂設施進行安全運行檢查及檢測、維修保養。
第二十七條 游樂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經業務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每次運行游樂設施前,操作人員應當對乘坐人的安全防護措施加以檢查確認,設施運行時應當注意游客動態,及時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為。
游客在使用公園游樂設施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保護規范,服從管理人員的疏導。
第二十八條 公園內動力、照明電氣設備的安裝,應當嚴格按程序實施,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搭接電源,移動和變更已定位的電線和電氣設備。
第二十九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車輛管理,除老、幼、病、殘者使用的專用非機動代步車輛、搶險救災車輛和確需入園執行公務的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經允許進入的車輛,行駛和停放不得影響游覽和安全。
第三十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風、防雷、防火、防汛、防凍和防各類地質災害等安全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信息來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