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的《河源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26日
河源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妥善解決建設領域施工企業拖欠、克扣工人工資問題,保障建設領域工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領域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水利、道路橋梁、土地平整、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及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或改建等工程的企業(含依法取得用工主體資格的勞務派遣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是指施工企業因承接工程,在施工建設前按本辦法規定比例額度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銀行開設專用賬戶存儲,專門用于應急支付被拖欠、克扣工資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工資保證金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信訪、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工商、工會、工業園區管委會等相關部門及建設單位(業主)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工程項目保證金的管理和動用支付工作。
第五條 工資保證金標準按工程總造價5%比例計算,以現金方式繳存,按比例計算保證金不足10萬元,按10萬元存儲;超過300萬元的,按300萬元存儲。
工程造價按工程中標價和工程承包合同總額確認。未參加招投標的建設工程,由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實際價格和市場價確定。
對誠信度較好的施工企業,且3年內未發生拖欠工人工資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同意,工資保證金可減半存儲,但不得低于10萬元。
第六條 施工企業以銀行保函方式繳存工資保證金的,須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與工資保證金專戶開戶銀行簽訂保函協議。銀行出具保函的金額超過按第五條核算的工資保證金應繳數的,按照銀行保函金額繳存;低于工資保證金應繳數的,以現金補足差額繳存到開戶銀行的工資保證金專戶。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辦理施工許可前,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應到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辦理工資保證金登記手續。由施工企業與開戶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工資保證金專戶管理三方協議書》,明確各方在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
工程項目施工前,施工企業應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開戶銀行,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準一次性將資金存入工資保證金專戶。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專業轉包或勞務分包的,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務分包商簽訂書面分包合同,報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要求分包商按本辦法規定繳存工資保證金。
第九條 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或申請開工時,應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提交《工資保證金專戶管理三方協議書》和開戶銀行出具的《工資保證金存款憑證》。
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該項目的建設資金落實情況,核實該工程項目辦理工資保證金的相關手續、《工資保證金存款憑證》和該施工企業在建的其他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工人工資的行為等情況。
對建設資金不落實,或有拖欠工人工資行為尚未處理的,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辦理開工許可。
第十條 施工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工人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應及時介入調查,經查實拖欠工人工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有關規定處理。
工人與施工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啟用工資保證金:
(一)施工企業故意拖延,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工人工資的;
(二)因工程項目竣工、停工或部分停工,尚未足額支付工人工資的;
(三)施工企業法人或負責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資的;
(四)因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或不具法人資格的施工企業承建,導致拖欠工人工資的;
(五)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審查認定需要,并經同級政府同意啟用工資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決定啟用工資保證金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工資保證金專戶銀行發出《啟用工資保證金通知書》和《工人工資發放表》;采用銀行保函方式繳存工資保證金的,開具《建筑施工企業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提取意見函》給開戶銀行,銀行及時將保函相應資金劃撥到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
工資保證金專戶銀行收到《啟用工資保證金通知書》或《建筑施工企業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提取意見函》2個工作日內,從該工資保證金專戶劃出需要啟用的資金存入《工人工資發放表》對應的工人銀行賬戶,并及時函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工資的,按比例支付。
第十三條 因工人身份證件的原因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向工人支付現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工資保證金專戶管理三方協議書》提取現金支付。
第十四條 未辦理施工報建或施工許可項目且擅自開工建設的施工企業,由建設工程審批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造成拖欠工人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業主)在未結清工程款項內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資。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已啟用工資保證金支付工人被拖欠、克扣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通知工程建設單位(業主)和施工企業,施工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已啟用工資保證金數額向工資保證金專戶補足。
施工企業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補足已啟用的工資保證金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補繳,逾期未補繳的,可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標準雙倍數額責令其補繳,并可從工程建設單位(業主)支付工程款中先行扣除存入工資保證金專戶。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未按本辦法繳存或承建工程、啟用工資保證金后未補足,或有非法轉包、分包工程等行為的,由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發生拖欠、克扣工人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查處,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自工程項目竣工之日起,建設單位(業主)和施工企業應在工程施工工地公示工人工資發放等相關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竣工后,施工企業要求退還工資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工資保證金退還申請表》;以銀行保函方式繳存的,還需填寫《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核銷申請表》,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由建設單位(業主)出具的竣工證明、工人退場證明、已全額支付工人工資的憑證和公示憑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受理施工企業申請退還工資保證金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未接到該建設工程項目員工舉報投訴拖欠或克扣工資的,應當批準退還其工資保證金,并通知開戶銀行。
工資保證金開戶銀行接到施工企業提交的退還工資保證金申報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通知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退還工資保證金及其利息。
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招用工人后,應及時辦理用工登記,編制員工名冊、并依法建立工資發放臺賬備查。
施工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工資保證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退回所騙取的款項。
第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無故拖欠工人工資,經勞動監察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有關規定依法對其限制市場準入,限制其在我市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以追討工人工資為名編制虛假材料、捏造事實煽動工人集體上訪,或以追討工資為名騙取工資保證金的,當地公安機關應及時介入,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性質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存在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及工資保證金開戶銀行按照各自職能將該施工企業記入系統管理誠信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審批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發建設工程許可手續、不按章辦事、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工資保證金開戶銀行因工作失誤導致工資保證金流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工資保證金專戶管理三方協議書》可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并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審批主管部門應加強工資保證金管理,嚴格實行專戶存放,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部門之間應定期通報工資保證金的使用情況,并接受紀檢監察、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有關政策對工人工資支付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來源: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