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2021-004
河府〔202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河源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細則(試行)》已經七屆12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消防救援支隊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6日
河源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優化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質量,切實提升消防救援人員職業榮譽感、職業安全感和駐地歸屬感,激發消防救援隊伍旺盛戰斗力,根據《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消防救援人員是指工作常駐地在河源市范圍內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一領導管理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消防救援撫恤對象包括在職、退休消防救援人員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家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撫恤優待對象不在本市的,按所在地級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省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履行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消防救援人員榮譽,市各有關部門應當將消防救援隊伍(集體、個人)納入地方表彰獎勵體系,舉辦有關重大慶典活動時可邀請消防英模代表參加。同時將慰問消防救援隊伍工作納入年度政府慰問工作計劃,在建軍節、春節等重大節日期間組織走訪慰問當地消防救援隊伍和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
第五條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受到消防救援支隊級以上單位或縣(區)級以上政府(管委會)和對應業務部門表彰獎勵時,其入職前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給予通報表揚并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對河源籍消防救援人員被授予榮譽稱號或立功的,其入職前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等應當組織人員到其家中走訪慰問,并可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對非河源籍消防救援人員被授予榮譽稱號或立功的,由相應部門發函至其入職前戶籍所在地通報表揚,并建議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第六條 消防救援人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的,縣(區)政府(管委會)對應業務部門應當自收到消防救援隊伍發出的死亡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發給相應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
第七條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的,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對應業務部門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其遺屬褒揚金。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的,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月工資標準,由縣(區)政府(管委會)對應業務部門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的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對符合條件的遺屬發放定期撫恤金。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縣(區)政府(管委會)對應業務部門應當按規定為其遺屬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把消防救援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經費支出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按照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相應提高優撫經費投入,認真落實各項優撫政策。
第八條 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為消防救援人員辦理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消防救援人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被認定為因公(因戰)傷殘的,按規定發放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
第九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落實對享受國家撫恤和補助的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以及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參照《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優待;其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參照《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有關規定享受住房優待。
第十條 從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的1級至4級殘疾消防救援人員,由國家供養終身。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對應業務部門批準后可安排集中供養。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護理費,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負責發放,需要配置相關輔助器械的由市級對應業務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民政部門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和鼓勵基金組織和個人對消防救援人員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業進行的公益性捐贈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享受相關稅收政策。
第十二條 正在執行公務并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救援車輛通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車輛通行費。
鼓勵本市行政區域內醫院、銀行等相關單位為消防救援隊伍提供優先服務,在窗口明顯位置設置“消防救援人員優先”的字樣。消防救援人員憑有效證件在醫院看病、屬地辦理銀行業務時應給與優先辦理。
第十三條 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優先購票、安檢、候車(船、機)、乘車(船、機)待遇,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隨同出行的家屬(原則上不超過2人,不需要出具與消防救援人員本人的關系證明)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時,享受當地現役軍人同等優待政策。
殘疾消防救援人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減收公布票價50%的優待;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時享受免費優待。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享受減免優待政策所需經費參照當地殘疾軍人享受減免優待政策經費保障辦法落實。
第十四條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應聯合發展改革等部門落實全市旅游景區(點)在“軍人購票優先”窗口增設“消防救援人員購票優先”標識,消防救援人員與軍人享受同等優待。
第十五條 患急危重癥的消防救援人員在市內各醫院看病就醫享受優待。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聯合消防救援支隊與當地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建立急危重癥消防救援人員看病就醫優待機制。各定點醫院結合實際有效整合醫療資源,在掛號就診、專家會診、繳費取藥、住院治療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待遇。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消防救援隊伍要聯合協調指定當地三甲醫院或有較好醫療設施、較好醫療水平和較強醫療救治能力的醫院為本級定點救治醫院,并與各級消防救援隊伍簽訂合作框架協議。
定點醫院建立因公負傷消防救援人員緊急救治“綠色通道”,制定完善應急救治預案,按照“先救治、后辦手續”的救治原則,優先安排初診和搶救治療,優先安排醫療技術水平較高的專家參加會診和救治,優先安排住院床位,優先保障緊急搶救臨床用血和藥品。醫療費用結算按照“先診療、后結算”原則進行。
第十七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當為改善當地住房困難消防救援人員居住條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應保障,在制定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時,統籌考慮當地住房困難消防救援隊伍的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員符合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八條 預備消防士在職期間(2年),其家庭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規定發放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后,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允許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第十九條 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享受對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等優待政策。
經組織批準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工作滿5年不滿12年,以及工作不滿5年的,參照轉制前政策給予補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滿退休年齡的參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對應的職能部門牽頭負責),根據本人意愿也可選擇領取補助自主就業。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用、錄用、聘用工作人員或職工時,對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三級、四級消防士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后,報考國家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對應業務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各級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提供免費服務。
市、縣(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明確對應業務部門和主管單位,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可按規定享受現有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按規定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其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條 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除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隨隊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配偶、子女,由駐地公安機關優先辦理落戶手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工作調動需辦理落戶的,可選擇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礎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入戶地公安機關應當優先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應急管理、消防部門要按上級有關規定落實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接受教育優待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牽頭聯合組織部、編辦、財政等相關單位落實消防救援人員轉制前的隨軍家屬及轉制后經批準的隨隊家屬(以下統稱隨隊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按照河源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有關政策執行,對未就業的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業的除外)按規定給予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消防救援人員退出、退休或調離本市后,其未就業隨隊家屬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
第二十四條 納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范圍的人員,工資政策按上級文件執行。市消防救援隊伍及縣(區)以下單位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共同保障。
第二十五條 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所需經費除中央、省財政負擔部分外,由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分級負擔,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二十六條 維持消防救援隊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經費繼續實行財政預算單列,落實公用經費最低保障標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提高保障標準,加大消防投入,確保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相適應。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及其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消防救援隊伍的培訓工作,可結合實際將消防救援人員納入本地、本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消防救援隊伍可根據人才培養需求與市內高校合作,采取獨立辦班等方式培養在職學歷人才,有條件的高校應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員參加市各級組織的研究生學習班、函授、自學考試等在職繼續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及其科技等部門要加強對消防救援科研項目的支持,鼓勵相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進技術、人才、產品等。科技部門要將消防救援科研項目納入年度的科技項目計劃,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消防救援科研項目資金。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未明確的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事項,仍按國家、省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轉制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1年。本細則內容與國家、省后續相關政策不一致的,按國家、省政策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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