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2021-001
河府辦〔2021〕1號
源城區、東源縣人民政府,江東新區、市高新區管委會,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河源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停車位配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七屆12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5日
河源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停車位
配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中心城區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管理,合理確定停車位供應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中心城區(含源城區、江東新區、市高新區、東源縣城)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商業服務和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不包括工業類、用地面積80平方米以下建設項目以及城市公共停車場(庫)、路內停車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配建停車場(庫)是指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不含按照規定退讓的城市道路、綠化等用地)依據停車配建標準所附設的地下、地上停車場(庫),服務對象為建設項目使用者或公眾。
第四條 中心城區實行分區域差別化停車配建標準管理,原則上在人口密度較大、城市核心區、重點區域停車位配建標準較高,一般地區停車位配建標準較低。區域劃分為三類(詳見附件1)。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停車配建指標根據建設項目類型、停車區域劃分進行取值,具體標準按照附件2、3執行。
第六條 具有兩種及以上功能的建設項目,配建停車位應按照各類建筑功能及規模核算后累加確定,可統一安排,合理布置,方便使用。
第七條 配建停車位應優先考慮地下停車庫。場地坡度3%以內的建設用地,地下停車庫頂板(含覆土)標高不應高于周邊道路或場地主要控制點平均標高1.5米以上;場地坡度3%以上的建設用地,地下停車庫宜采用臺地式布局方式。
第八條 在滿足綠地率、消防登高面、消防通道、無障礙等設施布局的前提下,住宅類建設項目地面停車位數量不應超過住宅總標準戶的10%,商業服務業類項目地面停車位不應超過核定車位數量的20%。
第九條 建設用地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廉租房、保障性住房、單身宿舍項目配建停車比例可適當減少,但不應低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值的80%。
第十條 共用一個通道的兩個車位(子母車位)按實際可停放車位數核計,且應保證普通停車位比例不應低于停車位總數的90%。
第十一條 機械停車位個數按實際可停放車位數核計,住宅類項目配建機械停車位的比例不應超過住宅應配建車位總數的25%,且應保證在一、二類區域每標準戶配建不少于0.9個自走式普通停車位,三類區域每標準戶配建不少于0.7個自走式普通停車位。
第十二條 設有兩層機械停車位的車庫凈高不應小于5.1米,且每增設一層機械停車位,凈高增加不少于1.6米;設有單層停車位的地上停車樓層高不應大于3.6米。
第十三條 地下停車庫、首層架空停車空間不計入建設項目容積率指標,地上停車樓、地上機械式停車庫核計建設項目的建筑密度和容積率。
第十四條 配建停車位須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要求配置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安裝條件。
第十五條 停車場(庫)的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規范,滿足消防、人防、電力、排水以及出入口、坡道、無障礙等設施的設置要求。
第十六條 摩托車、自行車停車位配建依據建設工程類型合理設置,本辦法不作具體要求。
第十七條 配建停車場(庫)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在設計階段,應如實標明配建停車位的數量和停車方式。在項目驗收階段,相關部門應嚴格把關,對未達到停車位配建要求的項目不予驗收。停車位一經確定,任何人不得隨意調整,也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住宅、商業服務業類項目,在房屋銷售時,開發單位應將車位配建情況如實告知購房人,不得隱瞞或虛假宣傳,并在房屋出售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試行期為一年。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規劃、土地批準文件并約定了停車位配建要求的,有關停車位配建指標按照批準文件執行。
附件:1.河源市中心城區停車位配建指標管理區域劃分圖
2.住宅類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的停車位配建標準
3.商業、公共服務類、交通樞紐類機動車停車場(庫)的停車位配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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