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1-001
河環〔2020〕10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河源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程序(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
2020年12月31日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1年1月7日印發
河源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
查報告評審工作程序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做好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規范我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專家評審工作,提高評審效率,確保評審工作的公開、透明,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組織評審機構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由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河源市自然資源局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單位組織評審。
二、部門分工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職責:1.確定組織評審方式;2.受理申請;3.建立專家庫;4.檔案、信息管理;5.報告質量信息公開;6.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名錄。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職責:1.核實地塊用地面積(四至范圍)、歷史、現狀、土地使用權人、規劃用途、用途變更、有關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等信息;2.推薦本系統專家進入專家庫;3.確定部門代表參加評審。
三、申請材料
(一)提交地點
申請人將申請材料提交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土壤與固體廢物管理科。
(二)申請材料要求
1.申請評審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須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申請表(附件1)。
(2)申請人及報告出具單位承諾書(附件2、附件3)。
(3)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及相關檢測報告(加蓋單位公章,一式8份)。
(4)刻錄光盤1個:調查報告電子件,包括調查報告文本及附件、地塊邊界矢量文件、相關檢測報告、樣品檢測數據表(Excel表格)等。
(5)其他有關材料。
2.注意事項:
提交的調查報告應與申請人上傳至全國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的電子報告一致,地塊用地面積、歷史、現狀、土地使用權人、規劃用途、用途變更、有關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等信息(以下簡稱“權屬信息”)應作為報告的附件。
(三)材料審核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對申請是否屬于受理范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等信息進行審核,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回執可參照附件4)。
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不予受理的,應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組織評審
(一)評審時限
受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技術單位在收到河源市生態環境局轉來的申請材料后,應在2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會時間一般為一天,實際時間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參會人員
評審專家(由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在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咨詢專家庫中按實際情況決定專家人數和人員組成,原則上需涵蓋土壤環境、環境監測、環境評估等不同專業領域的專家,人數應不少于3人);原則上市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局以及地塊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職能派代表參會(涉及重度污染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市農業農村局應派代表參會);申請人、報告出具單位、土壤樣品采集與分析檢測單位、地勘單位等相關代表參會。對于聯合體出具的報告,聯合體各方均應到會。由項目負責人匯報。
(三)會議議程
評審會由受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技術單位主持,會議議程應至少包括:1.地塊現場踏勘:組織評審專家及相關人員開展現場踏勘,查看地塊土壤污染實際情況;2.土地使用權人或土壤污染責任人簡要說明地塊情況,報告編制單位匯報報告內容或對專家初審意見進行回應;3.專家和管理部門代表質詢與討論;4.專家論證:專家組對調查報告進行論證并作出結論,該環節要求調查報告編制單位、土地使用權人或土壤污染責任人、檢測機構等代表回避;5.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宣讀專家審查意見,與會代表發言,宣布會議結束等基本環節。
(四)專家要求
原則上人數應不少于3人,復雜或者高風險場地的報告可適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優先選擇具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經驗的專家。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涉及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等相關企業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關工藝流程的行業專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專家。
專家組組長原則上應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從業經驗。
(五)專家組意見
1.評審會主持單位應提前將需要評審的報告及相關資料送達專家組所有成員。
2.專家組成員應按照評審意見的內容要求,獨立出具個人審查意見(附件5),對其出具的個人審查意見負責。經專家會審后,專家組綜合形成評審意見,并由專家組所有成員簽字確認。
(六)專家評審意見
1.評審應當就以下問題給出明確意見和結論:
(1)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程序與方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遵循分階段調查的原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為根據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可以結束調查時的完整調查報告。
(2)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地塊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等內容。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還應當包括污染類型、污染來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內容。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結論。一般存在3種情況:土壤污染物超過風險管控標準;未超過,且無需進一步補充調查;無法得出結論,需要進一步補充調查。
(4)報告是否通過。包括3種情況:通過,無需修改;原則上通過評審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審核方式;未通過,并提出明確具體的整改要求和再次組織評審的要求。
2.專家評審意見
專家評審意見(含專家個人意見)須嚴格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度。
專家評審意見原則上一式五份,受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技術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地塊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申請人現場各執一份。
(七)報告的復核
對于原則上通過評審但需修改的報告,申請人應當在評審結束后及時向受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技術單位提交報告最終稿,由受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技術單位提交專家復核。由于申請人原因,評審結束后30個工作日未完成專家復核的,需書面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說明情況。
申請人應在評審結束后30個工作日將專家復核后的報告一式兩份提交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同時分別報河源市自然資源局和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八)報告的重新評審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通過評審后,發現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區域),組織評審單位可要求補充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重新評審。
五、評審后的管理
(一)調查報告審查意見
受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技術單位應在完成專家評審會后,5個工作日內(若需復核,則在完成專家復核后5個工作日內)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提交技術評估意見,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告知申請人:明確地塊是否移出調查名錄,明確是否為污染地塊。對評審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明確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二)檔案、信息管理
組織評審單位應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請材料、評審意見等相關材料,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開展重新評審的,相關材料與之前評審的材料均需存檔。
申請人應當在評審前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報告審核通過但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報告,申請人應當在評審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將修改完善后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同時將調查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組織評審單位應及時將報告的專家評審意見/復核意見、審查意見、參會人員簽到表、評審報告等材料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
(三)名錄更新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評審結果更新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并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四)報告質量信息公開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定期將報告評審通過匯總情況在其官網予以公布(每年至少一次)。公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報告編制單位名稱、提交報告總數、一次性通過率。
六、其他事項
本工作程序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試行三年。
如國家和廣東省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提出新的管理要求,應對相關評審工作程序進行適時調整。
附件: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申請表
2.申請人承諾書
3.報告出具單位承諾書
4.河源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專家評審受
理回執
5.專家個人審查意見表
本文件政策解讀地址:http://www.debanghlw.com/zwgk/zfgb/2021/01/zcjd/content/post_423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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