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1-002
河環〔2020〕10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河源市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
2020年12月31日
河源市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土壤環境
管理實施方案(試行)
為加強我市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建立污染地塊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管機制,防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風險,進一步明確各單位責任,規范流程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指標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顯著提升,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標:到2020年,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二、工作依據
1.《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2012年11月27日印發);
2.《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號)(2014年5月14日印發);
3.《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2016年5月28日發布);
4.《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7號)(2018年1月3日印發);
5.《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42號)(2016年12月31日發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評估考核規定(試行)>的通知》(環土壤〔2018〕41號)(2018年5月24日印發);
8.《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3號)(2018年5月3日發布,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9.《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5號)(2016年12月30日印發);
10.《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1號)(2018年11月29日發布,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1.《廣東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粵環函〔2020〕201號)(2020年4月21日印發);
12.《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2017〕46號)(2017年9月8日印發);
13.《河源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9年11月6日發布);
14.《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GB 50137-2011》(2011年1月1日發布,2012年1月1日實施);
15.《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2018年6月22日發布,2018年8月1日實施);
16.《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2019年12月5日發布實施);
17.《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9)(2019年12月5日發布實施);
18.《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9)(2019年12月5日發布實施);
19.《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2019)(2019年12月5日發布實施);
20.《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 25.5-2018)(2018年12月29日發布實施);
21.《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 25.6-2019)(2019年6月18日發布實施);
22.《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63號)(2019年12月17日印發);
2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轉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2020年3月26日印發);
24.《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及效果評估報告技術審查要點(試行)》(粵環辦〔2020〕67號);
25.《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現場環境信息公開與標識指南》(粵環辦〔2020〕66號)。
三、適用范圍
(一)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
(二)擬用途變更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從事過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從事過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和供應、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公用設施用地,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或者用途擬變更為商業用地的地塊。
(四)擬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
符合以上適用范圍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按本方案要求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放射性物質污染建設用地土壤的環境管理,不適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稱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
四、責任主體
1.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
2.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3.土壤污染責任人變更的,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相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并承擔相關費用。
4.土地使用權已經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責任人為原土地使用權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五、工作流程
在辦理土地收儲、土地供應(僅限辦理劃撥、協議出讓、公開出讓、流轉出讓、集體地自用、“三舊”改造供地業務)、“三舊”改造、用途變更等用地手續的,需按如下要求開展地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一)判斷地塊是否符合適用范圍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填寫地塊基本情況(詳見附件1),咨詢各縣區(管委會)生態環境部門判斷是否符合適用范圍。
(二)建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
各縣區(管委會)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上報的信息,結合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及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對符合適用范圍的地塊,及時在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清單中添加地塊信息,建立本行政區域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
對列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的地塊,所在地縣區(管委會)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為其分配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賬號,督促其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及時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填報地塊信息,將調查報告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并將調查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
1.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委托專業的技術單位對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可分三個階段,調查的內容、程序和技術要求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調查活動結束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并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評審。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因生產經營用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回或用途變更等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報所在地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上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應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2.申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
市生態環境局收到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提交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申請,應及時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組織專家評審會:
(1)調查報告評審結果表明:污染物含量不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地塊,市生態環境局應將其移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清單,將評審相關材料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告,地塊可進入正常用地程序。
(2)調查報告評審結果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地塊,市生態環境局應書面通知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同時將評審相關材料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將其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名錄,并在其網站上公告。同時督促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的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依規將風險評估報告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評審。
(四)開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管控或修復活動
1.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名錄中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的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編制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
2.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編制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修復方案。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編制效果評估報告。
3.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要求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可向省生態環境廳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應當按照要求實施后期管理。
上述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依規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等組織評審,具體評審程序和要求詳見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轉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
綜上所述,具體工作流程詳見圖1,具體工作要求詳見附件2。
圖1 河源市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工作流程圖

六、實行污染地塊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管
1.市、縣區(管委會)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污染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管理工作,并建立順暢的共享和信息溝通機制。
2.市、縣區(管委會)生態環境部門分別為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創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共享賬號;各部門登錄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實現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風險評估名錄、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方案、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治理與修復方案、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專家評審意見、生態環境部門指導意見等信息共享,建立污染地塊信息溝通機制,各部門按職能實行聯動監管。
3.成立河源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河源市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領導小組成員由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部門的分管領導組成,各成員單位由1名相關科室負責同志作為聯絡員。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會議,主要是各成員單位互相通報本部門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情況,加強各部門工作統籌協調,統籌實施污染地塊開發利用工作,研究解決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充分利用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各部門按職能在污染地塊的再開發利用管理的各環節實行聯動監管。
4.嚴格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或修復方案過程管理
(1)加強風險管控、修復方案備案管理。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編制風險管控方案或修復方案,應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后實施。
(2)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期間,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其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者處置,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環境標準和要求;涉及基坑支護、土方開挖、深基坑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應當嚴格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 第37號)執行。
(3)加強污染土壤的外運監管。對治理修復期間確需外運的污染土壤,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部門。對于異地處置或修復后難以回填的土壤,應規劃建設規范化場所,當前可通過水泥窯協同處置、垃圾填埋場、廢棄礦山治理等途徑予以安全處置。污染土壤接收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污染土壤進行妥善治理,切實防止二次污染。
七、嚴格污染地塊用地準入管理
1.城鄉規劃管理。市、縣區(管委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規劃管理,在組織編制城市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合理確定地塊的土地用途,明確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必須符合規劃用途的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在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及時查詢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對涉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風險評估名錄、風險管控與修復名錄的,應當征求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意見,生態環境部門應對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主體,涉及工程阻隔等風險管控的還應明確后續開發建設行為限制等提出意見或建議。
2.土地收回、收購、供地等環節管理。市、縣區(管委會)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土地收回、收購、出讓和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建設用地審批,對未按照有關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風險評估、未明確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主體的,不予辦理土地供應、土地使用條件變更、土地轉讓等用地手續;防止未達到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進入用地程序;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開發。
3.嚴格再開發建設管理。對納入聯動監管的地塊,未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生態環境部門不得批準選址涉及相關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然資源部門不得發放相關地塊開發利用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職責分工
(一)生態環境部門
1.市生態環境局對全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制定我市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實施方案,督促和指導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督促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按規定開展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引導土壤污染防治第三方市場健康發展。
2.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制定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及時與自然資源等部門信息共享;負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動態更新,確定污染地塊風險等級,確定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制定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年度計劃,通報地塊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3.市生態環境局應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等部門組織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專家評審;對經調查認定屬于污染地塊的,市生態環境局應書面通知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督促其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及修復后效果評估等工作,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將相關報告(方案)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并向社會公開。
4.對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暫不開發利用或者現階段不具備修復條件的地塊,地塊所在地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劃定管控區域,報地塊所在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采取設立標識、發布公告等措施,并組織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質量監測等。
5.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主管各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協助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做好適用范圍的判斷工作,必要時主動協調提前介入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嚴格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環保責任考核評估制度。
(二)自然資源部門
1.負責納入聯動監管的建設用地儲備、供應、收回及已供應土地的轉讓、改變用途的監督管理,督促土地儲備機構或土地使用權人或土壤污染責任人在土地儲備、劃撥、出讓、收回前完成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2.負責納入聯動監管的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3.負責在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前,核實地塊用地面積(四至范圍)、歷史、現狀、土地使用權人、規劃用途、用途變更、有關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等信息,并在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下達核實意見。將土壤污染狀況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4.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落實地塊土壤環境聯動監管。
九、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強統籌協調
充分發揮河源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河源市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加強工作協調,統籌實施污染地塊開發利用工作,研究解決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建立聯動機制
各部門要加強聯動監管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建立定期通報機制,做好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管理各環節的無縫銜接。各部門應加強對各縣區(管委會)各對口部門的工作指導和信息對接工作,保障信息共享渠道暢通。各有關部門要將年度土壤環境管理工作情況報市生態環境局匯總,市生態環境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三)加強監督管理
縣區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按職能對地塊做好監督管理,對于已獲生態環境部門出具土壤意見的地塊,按職能督促土地責任主體及時按流程辦理有關用地手續,落實相關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保障人居環境安全。
(四)落實信息公開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籌轄區相關部門做好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相關信息公開工作,落實有關報告(方案)主要內容和結果及時按要求向社會公開。
(五)落實資金保障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結合土地開發利用實際,提前統籌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及早申請(安排)財政經費預算,保障土壤環境質量監測、評估、監督管控工作經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綜合考慮土地供應優惠政策,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土壤環境保護。
本方案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試行三年。國家和廣東省如發布相關規范、要求,從其規定。
附件:1、擬開發利用地塊基礎信息表(樣表)
2、河源市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工作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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