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1-008
河交函〔2021〕7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河源海事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河源市渡口渡船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如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河源市交通運輸局
2021年3月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河源市渡口渡船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確保渡運安全投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廣東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源市各縣區政府審批設置的義渡、半義渡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和從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資金是指河源市市級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用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安全設施設備投入、渡船維修保養、船員乘客意外傷害險和船員生活補貼等補助資金。
各縣區政府應根據本行政區內渡口渡船實際,在本級財政年初預算中安排不低于市級財政補助標準,用于本轄區內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經費以及渡船的維修保養、安全設施設備投入、船員乘客意外傷害險和船員生活補貼等補助資金。
第四條 各縣區政府應制定相關制度,規范管理使用市、縣兩級財政預算專項資金。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負責資金的預算、撥付、監督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牽頭組織海事、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河源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標準》(見附件)的要求做好渡口渡船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并予以公布。
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時間為當年的11月。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年度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和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八條 資金補助標準和范圍:
(一)渡船船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500元;
(二)渡船日常維護保養和上塢檢驗、安全設施設備配置補助標準:每艘每年6000元;
(三)渡船船員意外傷害險補助:每人每年500元;
(四)渡船乘客意外傷害險補助:每艘每年500元;
(五)渡口渡船人員獎勵:每人獎勵1000元(不超過10名);即對在每年全市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考核中達到《河源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標準》的要求,且成績優秀的渡口渡船人員給予獎勵;
對渡口碼頭建設、信息化建設、渡船更新改造可給予適應的補助;對渡口渡船應急搶險以及其他需經市政府批準的補助事項,按批準的資金額度給予補助。
第九條 渡船船員必須持有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任職證明,渡船必須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購買保險證明等,才能按照第八條的規定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條 本辦法渡船船員補助資金按渡船所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最低配員證書》所要求配備的船員數量撥付。
第十一條 當年渡口渡船發生傷亡責任事故的,不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公布的考核結果及本辦法的規定以文件方式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補助資金申請,市交通運輸部門審核后,以文件的方式予以批復,并按規定撥付補助和獎勵資金。
縣交通運輸部門應建立完善資金管理臺賬,并報市交通運輸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根據全市渡口渡船實際和本辦法的補助、獎勵標準,做好年度財政預算報市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強資金的管理,確保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及時足額到位,做到公開透明。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套取或挪用資金的單位或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源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暫定三年。
附件:河源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標準
附件:
河源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包含了渡口渡船相關管理單位及其職責、安全管理制度,渡口、渡船、渡船船員安全管理及臺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河源市各縣區政府審批設置的渡口。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廣東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3 定義
3.1 渡口,是指不持有港口經營許可證,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內河水域設在兩岸專供渡船渡運人員、車輛、貨物的場所和設施,包括渡運所需的碼頭、水域及為渡運服務的其他設施。
3.2 義渡,是指不收取乘客費用,免費提供渡運服務的渡口渡船。
3.3 半義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費用,但渡運收入低于渡運成本的渡口渡船。
3.4 渡船,是指往返于內河渡口之間,按照核定的航線渡運乘客、車輛和貨物的船舶。
3.5 渡船船員,是指在渡口水域從事渡運的渡船上任職的持有相應合格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
4 相關單位及職責
4.1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負責設置和撤銷渡口的審批,指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管理工作;確定并公布義渡、半義渡,并將義渡、半義渡安全保障經費列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督促鎮(街道)落實渡口管理人員、經費和安全管理制度等。
4.2 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渡口渡船管理的規章制度,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監督。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為渡口經營人(或使用人)的(即義渡、半義渡),應當做好本標準4.3的要求。
4.3 渡口經營人(或使用人)應當加強對渡口安全設施和渡船渡運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應當安排經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對于規模較大的渡口還應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機構。
4.4 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實施安全管理。
4.5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資金的落實和監督,市渡口渡船財政預算資金的管理,牽頭組織做好渡口渡船安全考核工作。
4.6 海事部門對所轄內河水域內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渡船水上交通違法行為。
4.7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監管職責。
4.8 財政部門負責將渡口渡船納入區域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經費的投入。
4.9 不管轄區是否有渡口(指經批準設置的),縣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都應明確部門和人員負責渡運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制止和取締“三無”船、漁船、農用船、自用船等非渡運船舶非法從事渡運。
5 安全管理制度
5.1 縣區人民政府
5.1.1 建立本縣區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把渡口納入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強化對渡運安全生產的隱患排查。
5.1.2 建立本縣區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消除渡口渡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5.1.3 建立本縣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給予渡運安全管理適當的資金補助和安全獎勵。
5.1.4 建立本縣區渡口渡船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促使鎮級政府及職能部門落實渡運安全管理責任。
5.1.5 制定渡口渡船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如在其它水上交通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已經包含,可以不專門制定),應對渡運突發事件發生,減少或避免生命財產損失。
5.2 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運輸部門
應當制定渡口渡運安全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渡口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
5.3 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5.3.1 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渡口渡運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渡口經營人(或使用人)的管理;督促渡口經營人(或使用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5.3.2 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渡運安全協調機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渡口渡船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5.3.3 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為渡口經營人(或使用人)的(即義渡、半義渡),應當做好本標準5.4的要求。
5.4 渡口經營人(或使用人)
5.4.1 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渡口內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和日常管理要求。內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
5.4.1.1 渡口簡介。
5.4.1.2 管理機構及人員清單。
5.4.1.3 管理職責,具體包括:渡口經營人(或使用人)職責、渡口安全管理員職責、渡船船員職責。
5.4.1.4 日常管理,具體包括:渡口守則、乘客守則、內部安全檢查,對渡口工作人員、渡船船員、渡工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5.4.1.5 應急演習與訓練,具體包括:渡口船岸聯合應急演習、渡船應急演習和訓練等制度。
5.4.2 制定本渡口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和渡船應變部署或須知,提供船岸應急通訊條件。渡船應變部署或須知至少應包括:渡船擱淺和觸礁應急須知;渡船防抗雷雨大風與臺風須知;渡船失控應急須知;渡船碰撞應急須知;渡船火災應急須知;渡船人員落水應急須知;渡船進水應急須知;渡船人員傷亡應急須知;渡船傾覆危險應急須知;渡船主機故障應急須知;渡船舵機故障應急須知。
5.4.3 渡口運營人應當建立停渡工作制度。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暴雨等惡劣天氣危及渡運安全時,渡口應當暫停渡運,并及時向公眾發布停渡通告,并報告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
6 渡口
6.1 渡口設置或者撤銷必須經過渡口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審批(跨縣區渡口必須共同審批或聯合審批),取得批復文件。
6.2 渡口必須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6.4 渡口應當設置安全警示牌等明顯標志,并在顯見位置標明渡口名稱、渡口批準機關、批準日期、渡運路線、渡口守則、乘客守則、及車輛過渡須知(汽車渡口適用)等。
6.5 渡口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6.6 渡口應當配備渡口工作人員。日均渡運量300人次以下的渡口,渡船船員、渡工經培訓后可以承擔渡口工作人員職責。
6.6.1 渡口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渡運安全管理職責:
6.6.1.1 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渡口安全設施;
6.6.1.2 指揮乘客、車輛有序上下渡船,清點、記錄乘客、車輛數量,維護渡運秩序;
6.6.1.3 參與渡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6.6.2 日均渡運量超過300人次的鄉鎮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鎮渡口渡船簽單發航制度,真實、準確地記錄乘員數量及核查人、車、畜積載和開航條件等內容。渡口運營人應當嚴格執行渡船簽單發航制度。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簽單發航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6.7 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渡口運營人應當針對節假日、集市、集會、學生放學放假或者特殊原因等可能出現的渡運高峰情況,提前采取有效疏導措施,并安排專門人員到現場維護渡運秩序。
7 渡船
7.1 渡船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配員證書等。
7.2 渡船應當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標志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志,并在明顯地方標明載客定額與安全注意事項。
7.3 渡船應當按規定配備足夠、合格的船員。
7.4 渡船應當按規定報告船舶進出港情況。
7.5 渡船應當按照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不得超載。
7.6 渡船應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
7.7 渡船須保持技術狀況良好,嚴禁“帶病”航行。
8 渡船船員
8.1 渡船船員必須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持有有效的船員適任證書、內河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適用于在額定載客超過12人的客渡船任職渡船船員)。
8.2 渡船船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渡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8.3 渡船船員必須參加相關職能部門和渡口經營人(或使用人)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
8.4 渡船船員必須記錄每個航次載運情況。
8.5 渡船船員必須做好開航前自查,每天至少一次。
9 安全管理臺賬
9.1 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渡口經營人(或使用人)和職能管理部門,必須按照“一渡口一檔,一渡船一檔”(一道渡口參與渡運的渡船總數不超過兩艘的,渡船可以與渡口同設一檔)的要求,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檔案,檔案資料必須保持齊全、有效(沒有時效要求的記錄資料至少保存兩年),并至少包含:
9.1.1 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9.1.2 渡口基本資料,具體包括:渡口基本情況表、渡口設置批文復印件、相關安全管理責任書復印件、渡口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渡口照片。
9.1.3 渡船基本資料,具體包括:渡船國籍證書復印件、渡船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復印件、渡船檢驗證書簿復印件、渡船照片。
9.1.4 渡船船員基本資料,具體包括:任職渡船船員名單、渡船船員證書、證件復印件。
9.1.5 工作記錄資料,具體包括:安全會議、安全檢查、安全培訓、應急演練、安全信息傳達等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相關的工作記錄。
9.2 渡船必須按照“一渡船一檔”的要求建立本船安全管理檔案,具體包括: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渡船國籍證書、渡船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渡船檢驗證書簿、渡船船員證書證件、本船安全自查記錄、外部安全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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