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2021-012
河府〔2021〕3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河源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6日
河源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示范引領全社會追求卓越績效,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20〕50號)以及《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加快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0〕6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源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政府質量獎”)是河源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人民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在推廣先進質量理念、推行科學質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對河源質量建設作出積極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以促進企業或組織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以社會公示、專家評議、政府決策為科學程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
第四條 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不得向企業或組織收取任何評審費用。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
第五條 政府質量獎每2年向廣東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申報一次,根據批復情況組織開展,每屆獲獎的企業或組織數量不超過3個。
第六條 設立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設組長1名(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2名(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協調此項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市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統計、稅務、河源海關等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組成。
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每屆任期自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止,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可連任。
第七條 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秘書處(設在市市場監管部門),作為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第三方機構或聘請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開展資料評審、現場考評和綜合評價等工作。
第八條 秘書處負責組織協調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根據評審標準制定政府質量獎的具體評價細則、評審程序等規范,審核和初步確定獲獎名單后報送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確認。
第九條 申報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河源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滿3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省和市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的應取得有關證照;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建立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或其他先進管理模式,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四)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于領先地位;在近3年國家、省或市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嚴重不合格記錄,近3年沒有消費者重大投訴,建設工程零質量事故;
(五)大型企業或營利性組織經濟效益好,其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省內同行業前列,并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中小型企業經濟效益良好,其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市內同行業前列;非營利性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并獲得主管部門或市行業協會推薦;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誠信經營,近3年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知識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第十條 評審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評審相關事項。
在每屆政府質量獎評審前,完成以下工作:
1.由市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2.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秘書處人員名單。
3.秘書處向社會公布本屆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相關要求、注意事項和申報表格。
(二)申報。
企業或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按照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近3年獲得市級以上質量、科技等榮譽證書復印件以及各類認定證書、認證證書復印件等證實性材料,經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隸屬縣(區)的企業或組織]、市主管部門或市行業協會之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秘書處受理。
(三)材料初審。
秘書處匯總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及時通知有關企業或組織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充完善;對申報材料完備的,送評審專家組評審。
(四)材料評審。
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程序的候選企業或組織(原則上不超過8個)建議名單。
(五)現場考評。
由秘書處組織評審專家對候選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進行審核,確定現場考評企業或組織,由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
(六)綜合評價。
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評情況,對候選企業或組織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
(七)秘書處審核。
秘書處根據評審專家組提供的綜合評價報告,進行全面審核、綜合分析,按綜合評價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確定5個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提交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八)審議公示。
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對秘書處提交的建議獲獎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或組織名單,通過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進行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舉報,并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九)批準公布。
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名單,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公布。
第十一條 獲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給予每個獲獎企業或組織3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根據政府質量獎評獎情況納入財政預算安排。
獲獎企業或組織間隔兩屆后,可再次申報并享受同等獎勵。
第十二條 市財政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安排政府質量獎專項評審經費。
第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會同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及卓越績效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會同市財政部門對質量獎勵資金進行績效考核。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要及時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觸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自獎項撤銷之日起不得參加下兩屆政府質量獎的申報。
第十五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獲獎后兩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不得參加下一屆政府質量獎的申報。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不穩定,國家、省或市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嚴重不合格,或發生消費者重大投訴,或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
(三)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問題被通報或索賠,造成我市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其他違反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等先進管理模式,不斷提升質量管理水平。獲獎企業或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發揮模范帶動作用,促進廣大企業或組織采用卓越績效等先進管理方法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可在品牌形象宣傳推廣中展示政府質量獎標志,但使用時應注明獲獎年份。政府質量獎標志不得用于具體產品及其外包裝。
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自獎項撤銷之日起不得繼續使用政府質量獎標志。
第十八條 參與政府質量獎推薦和評審的機構和個人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將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并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政府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政府質量獎標志、證書和獎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8月16日(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本文件政策解讀地址:http://www.debanghlw.com/zwgk/jdhy/zcjd/content/post_449246.html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