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1-022
河農農〔2021〕 5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河源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河源市農業農村局 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財政局 河源市商務局
河源市供銷合作聯社 國家稅務總局河源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中心支行 河源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7月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河源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
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促進農業龍頭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等8部委印發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粵農農規〔2020〕11號)和《河源市進一步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加快發展實施方案》(河府辦函〔2017〕13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農業生產服務等涉農產業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政府批準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實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注重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申報和已認定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企業。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五條 申報條件及標準:
1.原則上是縣(區、管委會)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2.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
3.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或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
4.企業信用良好,經營規模、效益、質量、帶動能力、競爭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標準以百分制計分(具體指標見附件),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候選企業。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具體申報及認定程序為:
1.申報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申報企業原則上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區、管委會)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報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申請,縣(區、管委會)農業農村部門應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在申報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加蓋印章后統一上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
2.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申報企業及其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核查(或委托相關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核查,再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對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進行復核),綜合形成審核意見后征求本級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供銷合作聯社以及人民銀行河源市中心支行等單位意見。
3.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申報企業綜合情況和各單位意見確定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候選企業,并通過河源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農業農村局網頁(http://www.debanghlw.com/bmjy/hysnyncj/nyncdt/)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報請市政府認定;如有異議,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牽頭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市政府審定。
4.經市政府認定同意的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由市政府授權市農業農村局發文認定并授予“河源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牌匾。
第七條 經認定公布的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三章 運行監測
第八條 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管理制度,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
第九條 實行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統計年報制度。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每年按規定時間,通過廣東省農業產業化管理系統填報企業經營運行情況相關數據材料,由所在縣(區、管委會)農業農村部門審核上傳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
第十條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組織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每3年一次的運行監測,監測標準和程序原則上參照申報認定的標準和程序,監測結果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報請市政府確認。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河源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我市的農業產業化國家、省重點龍頭企業分別由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監測,不納入市監測范圍。
第十一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經營情況的日常跟蹤調查,采取隨機抽查、情況調度、實地考察等方式及時了解企業運營情況,幫助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縣(區、管委會)農業農村部門在日常調查中發現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或其他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市級農業農村部門。
第四章 違法違規情況處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有下列第5項行為的,從查實之日起4年內不得申報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1.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抗稅等違法行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3.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管等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4.環保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達標的;
5.經查實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
6.因騙取農業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7.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8.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擴大業務經營范圍除外);
9.其產品在接受國家、省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量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質的;
10.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縣(區、管委會)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確認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縣(區、管委會)農業農村部門要優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機制,合理壓縮審查、審核等環節所需時間,提高申報認定與監測工作效率。
第十五條 縣(區、管委會)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縣(區、管委會)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開展縣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源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河農〔2017〕78號)同時廢止。
本文件政策解讀地址:http://www.debanghlw.com/zwgk/zfgb/2021/09/zcjd/content/post_457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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