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2021-016
河府辦〔2021〕2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以下簡稱“征地社保”)工作,完善相關政策,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征地社保費籌集標準
每次征地時,各縣(區)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則,每征1畝地,以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我市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8%籌集征地社保費,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項目概算。被征收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的,不計提征地社保費。我市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市自然資源局定期統計公布,目前為5.05萬元/畝。隨經濟社會發展,當我市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超過10萬元以上時,按粵府辦〔2021〕22號文有關規定及時調整征集比例。
二、明確部門職責
各縣(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聯席會議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責任,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征地社保政策落實,組織土地征收實施部門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會同擬征收土地的村(居)委會審核確定補貼對象。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土地現狀調查情況,參與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并確保征地社保費用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工程估算。財政部門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征地社保費相關工作,強化對財政專戶基金的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核定和承包合同合法性審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社會保障內容,按籌資標準測算需預存的征地社保費,為補貼對象辦理社保手續。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的戶籍信息用于核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失地面積及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范圍的人數和對象審核、報送工作,做好征地情況及相關政策的說明和宣傳,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
三、加快落實留存資金分配
(一)各縣(區)要對2021年8月1日之前本地區已獲批項目留存在各縣(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或者鄉鎮、村集體賬戶的征地社保資金(以下簡稱“留存資金”)進行全面清理,在本通知印發后1個月內制定留存資金分配工作方案并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明確工作任務,倒排工期,確保在2022年8月底前將全部留存資金分配到人。2021年8月1日后獲批的項目,應在項目獲批后3個月內完成資金分配工作,落實參保到人。
(二)各縣(區)要認真分析本地區征地社保費分配難的原因,積極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快將留存資金分配到人。要從實際出發,可以采取“一村一策”的做法,在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的基礎上,采取被征土地承包戶優先分配、或在村集體成員之間分攤、或按家庭戶被征收土地占總征地面積比例分配、或按家庭戶征地補償款占總征地補償款比例分配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將留存資金分配到人落實參保。村集體成員意見不統一的,可以采取平均分配的辦法,將留存資金平均分配到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落實參保。
(三)各縣(區)政府要切實履行留存資金分配主體責任。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履行主管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掌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落實情況,對資金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加強留存資金分配工作督導檢查。對未按計劃完成階段性任務的縣(區),市政府將采取通報批評、約談相關負責人等方式,督導推動工作。
(四)建立留存資金分配工作月調度制度,各縣(區)政府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送上月留存資金分配落實情況,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全市通報,并以市政府名義統一匯總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未按時完成留存資金分配工作的縣(區),根據省有關規定扣減其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市政府通報限期整改,并暫停辦理征地社保審核報批手續直至留存資金分配工作完成為止。
四、其他事項
(一)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但在2021年8月1日之后批復的征地項目,執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規定確定征地社保保障對象,落實征地社保資金分配。
(二)各縣(區)要妥善處理好本意見實施前的征地社保相關事項,實現新老政策平穩銜接。各有關部門與鎮、村要加強數據共享,及時共享、比對項目批復、征地社保費分配落實等方面的情況。征地社保費分配數應及時與劃入社會保障基金數進行核對,避免錯漏。要認真研判政策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制定應急工作預案,采取有效應對措施,努力將風險化解在萌芽階段。實施中如遇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三)本通知未作規定的“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認定、征地社保費發放、征地社保費管理”等事項,按照粵府辦〔2021〕22號文規定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四)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2026年10月31日失效。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1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本文件政策解讀地址:http://www.debanghlw.com/zwgk/jdhy/zcjd/content/post_463624.html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