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2021-020
河府〔2021〕6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河源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
河源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進一步放寬各類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合理釋放和運用各類場地資源,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民法典》、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和《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源市行政區域內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
本辦法所稱商事主體,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經營單位、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企業分支機構。
商事主體住所是指商事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商事主體的法定地址,是文書送達地址和確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轄的依據,是商事主體的法定登記事項。
商事主體經營場所是指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 商事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等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因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商事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市的相關規定,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住所(經營場所)要求
第五條 商事主體應當依法取得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權,并對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第六條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是固定場所,并與其經營范圍、從事的經營活動相匹配。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置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的,商事主體不得將禁設區域場所申請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
第八條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應當按市、縣(區)、鎮(街道)、村(社區)、街(路)、門牌、房號格式申請,做到規范、明確。無門牌號的,應當對住所(經營場所)所處位置進行詳細描述。
對于面積較大的商務樓宇辦公場所分隔出的多個獨立空間,每個獨立空間編制不同編號對外出租的,該獨立空間可以作為承租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
第九條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公安、消防、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辦理許可或備案。
第十條 違法建筑、危險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遷的建筑,不得申請為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危險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遷的建筑物,申請人通過隱瞞、提交虛假材料等手段獲得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其領取的營業執照不得作為申請征地拆遷補(賠)償的依據。
第三章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第十一條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經登記機關登記;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到本辦法第二章第九條需取得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依法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商事主體在申請設立登記或者住所(經營場所)變更(備案)登記時,應當分別按下列情形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產的,提交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和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無償使用證明。
(三)使用賓館、飯店的,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和《軍隊房地產使用許可證》復印件。
(五)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可提交電子商務平臺出具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六)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驗收證明復印件、經備案的購房合同復印件,房屋權屬查詢證明或者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為自有房屋出具的證明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或居(村)民委員會等出具的相關證明。
商事主體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屬轉租、分租的,須同時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材料。
第十三條 我市分類試行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制,對未能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他相關使用證明的,可以實行自主申報承諾制,申請人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申報信息表和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房屋權屬聲明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商事主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對申報信息和房屋權屬分別作出承諾。
第十四條 為便于事中事后監管,按照申報承諾制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機關在住所欄統一標注“申報承諾”字樣。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
(一)擬申請從事下列經營項目的:加工制造、沐足洗浴、美容保健、歌舞娛樂、游藝網吧,住宿業,餐飲服務,醫療器械,藥品,教育培訓,托育托管、養老服務,醫療服務、商務秘書服務、再生資源回收和處理,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以法定用途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
(三)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用途為醫院、學校、教堂、車庫、車房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
(四)商事主體從事涉及市場監管總局頒布的《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指導目錄》中所列事項的經營范圍的;
(五)電子商務經營者集中辦公區域登記的。
第十六條 經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住所只能有一個,企業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設多個經營場所。
增設的經營場所與企業住所屬于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但在住所以外的經營場所從事《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列明的經營項目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增設的經營場所與企業住所不屬于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的,依法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多個商事主體的住所。
(一)電子商務經營者集中辦公區域登記的;
(二)在各類經濟功能區內,經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同意的;
(三)同一地址登記的多個商事主體之間股東(投資人)相同或有投資關聯關系的;
(四)符合集群注冊登記的。
同一門牌號碼,但屬不同樓層、不同房間的地址,不視為同一地址,申請人在辦理申請時應當在地址后加以明確和區分。
第十八條 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等園區內或者高校、市級以上科研單位,其建設或運營單位可以以“一址多照”形式為入駐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實行住所(經營場所)集群注冊登記模式。
申請集群注冊登記的企業,應當提供托管方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成立文件以及托管協議,明確由托管方為入駐的商事主體提供代收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住所托管服務,登記機關在其營業執照住所(經營場所)后標注“(集群登記)”字樣。
經營范圍涉及《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以及從事生產加工、餐飲服務、旅業、娛樂服務、網吧、藥品、醫療器械、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行業或者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定經營場所方能開展經營活動的商事主體,不適用集群注冊登記模式。
第十九條 原商事主體已經不在其登記住所(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且未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經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將原商事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后,該地址可以申請登記為新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申請人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應當另外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聲明材料。
第四章 住改商特別規定
第二十條 允許商事主體將住宅在不改變房產性質的情況下,作為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
商事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二十一條 商事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不得從事污染環境、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和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等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商事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由登記機關告知其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除提交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后,提交《住改商登記承諾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商事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商事主體取得聯系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決定,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的,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抽查檢查企業,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商事主體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于商事主體提交虛假住所(經營場所)材料的行為,登記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登記機關應當建立誠信檔案,對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商事主體,申請人(包括商事主體、商事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辦人)3年內不適用申報承諾制和告知承諾制。
商事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理外,納入信用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文書格式樣本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失效(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本文件政策解讀地址:http://www.debanghlw.com/zwgk/zfgb/2021/13/zcjd/content/post_476807.html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