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河財采決〔2021〕7號
投訴人:河源市金的后勤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安智 聯系電話:15218003124
地址:河源市東城西片區拆遷安置點(一)第三區A棟第十四卡門店102室
被投訴人:河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負責人:鐘軍 聯系電話:0762-3828700
地址:河源市源城區永和東路85號
被投訴人:河源市婦幼保健院
聯系人:歐陽培元 聯系電話:0762-3187654
地址:河源市源城區長安街251號
經本機關審查,河源市金的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對河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的“河源市婦幼保健院物業管理服務采購項目”(采購編號:441601-2021-00666)的投訴,投訴符合規定,予以受理,現已辦理終結。
一、投訴事項及處理意見
(一)投訴事項一:“技術商務評審表的商務評審業績投標人具有二級以上醫院物業管理項目的綜合服務,投標人履行服務合同中涉及的服務內容包含本次采購兩項服務:保潔服務(含洗衣、運送),保安服務,并連續服務同一醫療機構滿六年以上的得6分,三年以上不滿六年3分,三年以下得1分”問題,本機關認為,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此商務條款的設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相關規定,因此需對此商務條款進行適當修改或刪除。
(二)投訴事項二:“技術商務評審表內的商務評審擬派項目總經理”和投訴事項三“技術商務評審表內的商務評審擬派出保安經理和人員”相關問題,本機關認為,被投訴人是醫療事業單位,物業管理涉及環境衛生、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消毒消殺等,是醫院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此設置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不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二、本機關的處理決定
綜上所述,本機關提出處理決定如下。
由于投訴事項部分成立,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請被投訴人適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六十天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或者廣東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財政局
2021年6月23日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