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生態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生活垃圾處理企業污染物排放監督性監測工作的通知》(粵環辦函[2018]327號)和市生態局《關于印發2020年河源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要點和2020年河源市生態環境監測方案的通知》(河環函[2020]17號)有關要求,河源市環境監測站和各縣環境監測站分別對轄區內的垃圾處理企業按季度開展第4季度監督性監測,現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監督性監測結果。
1、監測范圍:
河源市正博實業有限公司(河源市七寨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東源縣生活垃圾填埋場、連平縣城生活垃圾填埋場、龍川縣通衢鎮老里塘垃圾綜合填埋場以及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
2、監測項目:
生活垃圾填埋企業廢水監測項目:《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表2的必測項目和pH值,共15項;廢氣監測項目:《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55-2000)中的臭氣濃度項目進行監測;地下水監測項目:《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2004)的相關項目進行監測。
3、監測情況:
根據相關要求,河源市環境監測站和各縣環境監測站分別對轄區內的垃圾處理企業按季度開展第4季度監督性監測。
一、河源市七寨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廢水處理設施出口總氮超標0.053倍,其他監測結果均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較嚴者標準;地下水除2#排水井氨氮超標0.74倍,其他井監測結果均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表1地下水質量常規指標及限值Ⅲ類標準;無組織廢氣甲烷結果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標準,臭氣由于實驗室改造未監測。
二、東源縣生活垃圾填埋場廢水處理設施出口廢水不外排,用于場區綠化;地下水因采樣井設置未完善,達不到監測要求未監測;無組織廢氣臭氣監測結果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二級標準,甲烷監測結果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
三、連平縣城生活垃圾填埋場廢水處理設施出口廢水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和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中較嚴者。因連平站不具備地下水和無組織廢氣等項目的監測資質,該兩項內容未開展監測。
四、龍川縣通衢鎮老里塘垃圾綜合填埋場廢水處理設施出口廢水符合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因龍川站不具備地下水和無組織廢氣等項目的監測資質,該兩項內容未開展監測。
五、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廢水處理設施出口廢水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表2排放限值。因和平站不具備地下水和無組織廢氣等項目的監測資質,該兩項內容未開展監測。
附表:2020年第4季度河源市垃圾處理企業監督性監測結果表.doc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