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環罰字〔2021〕2號
河源市源城區嘉強環保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02MA53GRERXL
地 址:河源市華嘉工業區河埔大道西面第一排A-1卡
法定代表人:廖向文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25日對你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1年3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建設有機制砂生產車間一個,配備有機制砂生產線一條,生產經營過程中未對原鋪材料、產品及道路采取有效的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防揚塵措施,裝卸過程產生較大揚塵。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向文進行了調查詢問,其對查明的事實無疑義。2021年3月30日,我局針對該違法行為對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2021年3月25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共1頁);
2、現場照片3張;
3、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2021年3月25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共2頁);
4、河源市源城區嘉強環保材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5、河源市源城區嘉強環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向文身份證復印件1份;
6、河源市源城區嘉強環保材料有限公司對廖向文授權委托書1份;
7、《河源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責改字〔2021〕2號)及送達回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1年4月6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河環罰告字〔2021〕2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1年4月6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河環罰告字〔2021〕2號)、4月6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的規定,鑒于你公司在調查過程積極配合及整改,態度誠懇,本著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生態環境局財務與審計科(聯系電話:3883791)辦理繳納罰款手續,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4月16日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