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環源罰字〔2022〕1號
港翠實業(河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600776923638P
地址:河源市源西辦事處百子園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林悅卿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2022年3月16日-18日,廣東省河源生態環境監測站對你公司廢水處理設施出水口進行了采樣,并于2022年3月28日出具了監測報告[(河)環境監測(水)字(2022)第031601號],結果顯示:你公司廢水處理設施出水口懸浮物指標為76mg/L、65mg/L和79mg/L,分別超過《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441600776923638P001V)表9懸浮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0.3倍、0.08倍和0.3倍。2022年4月6日,我局針對該違法行為對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源責改字〔2022〕1號)。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對港翠實業(河源)有限公司后勤部長***調查詢問筆錄一份(2022年3月31日);
2.港翠實業(河源)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3.港翠實業(河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悅卿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一份;
4.港翠實業(河源)有限公司后勤部長***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5.港翠實業(河源)有限公司對后勤部長***授權委托書一份;
6.廣東省河源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一份[(河)環境監測(水)字(2022)第031601號];
7.港翠實業(河源)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副本(蓋章頁、表1、表9);
8.港翠實業(河源)有限公司總排口流量數據;
9.《河源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源責改字〔2022〕1號)及《送達回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河環源聽告字﹝2022﹞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意見。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2年4月13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河環源聽告字〔2022〕1號)、2022年4月14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結合你公司的違法實際情況,依照《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經我局源城分局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表決,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拾貳萬元整(¥22000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辦公室辦理繳納罰款手續,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至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源城分局地址:河源市新市區紅星路163號3樓
郵政編碼:517000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4月29日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