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環罰字〔2023〕4號
名稱:河源市鋐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003251376892
法定代表人:張富新
地址:廣東省河源市江東新區產業園經六北路以南管理中心3號樓511室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9月6日,我局行政審批科根據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開展2023年第二季度部分環評文件復核及環評編制單位檢查的通知》工作要求,組織技術人員對河源市鋐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委托編制單位)、廣東明大項目管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編制單位和鄒傳純作為編制主持人編制的《江東新區產業園區(智能裝備科創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期)環境影響報告表》開展了技術復核。根據復核情況,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0月8日對河源市鋐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辦事員XXX、廣東明大項目管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環評技術員XXX進行了調查詢問,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2份,并告知了被調查詢問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及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查明《江東新區產業園區(智能裝備科創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期)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以下編制質量問題:1.聲環境評價工作等級為一級,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HJ2.4-2021)第8.5.1、8.5.4和8.6.2的要求,在《噪聲影響評價專章》中未預測施工期聲環境保護目標的噪聲貢獻值和預測值,評價其達標和超標情況(見《噪聲影響評價專章》16-20頁);運營期聲環境預測未達到一級評價要求(見《噪聲影響評價專章》29-38頁)。2.未調查項目所在區域所屬集雨區的東邊農灌渠及南邊桂林水等相關地表水系及環境質量現狀(見《環境影響報告表》36頁)。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開展2023年第二季度部分環評文件復核及環評編制單位檢查的通知》1份(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于2023年8月7日下發);
2.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對河源市鋐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辦事員XXX調查詢問筆錄1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10月8日制作);
3.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對廣東明大項目管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環評工程師XXX調查詢問筆錄1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10月8日制作);
4.河源市鋐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5.廣東明大項目管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6.廣東明大項目管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環評工程師鄒傳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7.河源市鋐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富新身份證復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8.廣東明大項目管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日紅身份證復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9.廣東明大項目管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環評工程師鄒傳純身份證復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10.河源市鋐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對辦事員XXX出具的《授權委托書》1份(河源市鋐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
11.河源市鋐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辦事員XXX身份證復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12.廣東明大項目管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對環評技術員XXX出具的《授權委托書》1份(廣東明大項目管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出具);
13.廣東明大項目管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環評工程師鄒傳純對環評技術員劉雨出具的《授權委托書》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14.廣東明大項目管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環評技術員XXX身份證復印件1份(劉雨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15.河源市鋐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委托廣東明大項目管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合同書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16.《江東新區產業園區(智能裝備科創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期)環境影響報告表》封面、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編制情況承諾書、環評工程師證書、第36頁復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17.《江東新區產業園區(智能裝備科創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期)噪聲影響評價專章》封面、第16-20頁、第29-38頁復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18.江東新區產業園區(智能裝備科創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在地水系圖1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于10月8日制作);
19.《關于河源市鋐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河江東環建〔2023〕7號)復印件1份(XXX于2023年10月8日提供)。
以上證據1-3證明河源市鋐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委托編制單位)、廣東明大項目管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編制單位和鄒傳純作為編制主持人編制的《江東新區產業園區(智能裝備科創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期)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和環境風險評價內容不全的違法行為及相關負責人對情形認定的調查詢問情況;證據4-14證明河源市鋐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廣東明大項目管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鄒傳純和相關負責人主體資格和授權委托情況;證據15-19證明環境影響報告表未預測施工期聲環境保護目標的噪聲貢獻值和預測值、未調查項目所在區域所屬集雨區的東邊農灌渠及南邊桂林水等相關地表水系及環境質量現狀情況。
你公司上述行為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八)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區域污染源調查內容不全或者結果錯誤;(九)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或者結果錯誤,或者相關環境要素、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內容不全”所列質量問題的情形。
二、陳述申辯采納情況及違法行為改正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向你公司委托人XXX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河環罰告字〔2023〕4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2023年10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委托人XXX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責改字〔2023〕4號),責令你公司10日內改正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和環境風險評價內容不全的違法行為,按要求完善《江東新區產業園區(智能裝備科創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期)環境影響報告表》。2023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你公司《關于<江東新區產業園區(智能裝備科創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期)環境影響報告表>修改情況的匯報》,報告你公司已對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進行修改并送至河源江東新區生態環境辦公室備案。2023年11月7日,我局收到河源江東新區生態環境辦公室《關于江東新區產業園區(智能裝備科創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期)環境影響報告表質量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報告你公司已按要求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送至河源江東新區生態環境辦公室備案。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責改字〔2023〕4號)及《送達回證》;
2.河源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河環罰告字〔2023〕4號)及《送達回證》;
3.廣東明大項目管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關于<江東新區產業園區(智能裝備科創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期)環境影響報告表>修改情況的匯報》;
4.河源江東新區生態環境辦公室《關于江東新區產業園區(智能裝備科創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期)環境影響報告表質量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存在下列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八)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區域污染源調查內容不全或者結果錯誤;(九)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或者結果錯誤,或者相關環境要素、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內容不全”的規定,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你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003251376892)進行通報批評。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地 址:河源市源城區紅星路118號
郵政編碼:517000
聯 系 人: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X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6日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