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環罰字〔2024〕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名稱: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3MA52X08P3T
法定代表人:王雷
地址:河源市連平縣三角鎮生態工業園區共建北路3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10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改擴建項目已取得《關于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河環連建〔2022〕31號),主體工程、生產設施及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均已建設完成,相關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已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現場存放有原輔材料和產品成品,改擴建項目已投入生產,但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驗收。經查,你公司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改擴建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對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10月17日制作);
2.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對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管理部經理***調查詢問筆錄1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10月17日制作);
3.現場檢查照片14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10月17日拍攝);
4.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對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王雷調查詢問筆錄1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10月19日制作);
5.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王雷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
6.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管理部經理***臺胞證復印件1份(***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
7.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對管理部經理***出具的《授權委托書》1份(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出具);
8.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王雷身份證復印件1份(王雷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
9.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王雷出具的《授權委托書》1份(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出具);
10.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C廠房沙灘拍生產成品及出貨記錄復印件1份(***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
11.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副本)封面、持證須知、目錄、第一冊第1-8頁復印件1份(王雷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
12.《關于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河環連建〔2022〕31號)復印件1份(王雷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
13.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復印件共4份(執法人員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
以上證據1-4證明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現場檢查情況及相關負責人對情形認定的調查詢問情況;證據5-9證明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和相關負責人主體資格和授權委托情況;證據10-12證明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產品產出情況、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情況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情況;證據13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二、陳述申辯、聽證采納情況及違法行為改正情況
2023年11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責改字〔2023〕7號),責令你公司“60日內完成改擴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前,不得投入生產”,并告知你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后果。
2023年11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河環罰聽告字〔2023〕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2023年12月30日,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雷向我局提交了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并提供了改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經我局復查,你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組織召開了改擴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專家評審會并出具了驗收意見,于12月31日對驗收情況進行了公示。2024年1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雷送達了《關于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的復函》,同意公開道歉承諾申請。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雷于2024年1月15日在河源晚報刊登了《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雷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并于2024年1月17日在“河源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發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責改字〔2023〕7號)及《送達回證》;
2.河源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河環罰聽告字〔2023〕1號)及《送達回證》;
3.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雷《關于請求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
4.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對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河源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1月8日制作);
5.《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改擴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王雷于2024年1月8日提供);
6.關于《河源昂泰復核材料有限公司改擴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相關信息的公示(王雷于2024年1月8日提供);
7.河源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的復函》(HBDQ-2024-001);
8.河源晚報刊登的《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雷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王雷于2024年1月16日提供);
9.“河源生態環境”公眾號發布的《河源昂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雷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執法人員于2024年1月17日提取)。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結合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相關證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一章環評類第八條“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1.8裁量標準:對單位裁量起點為20%(限期內改正),裁量要素為“項目環評文件類別為報告表類”(權重0%)、“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權重5%)、“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但未通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權重0%)、“建設項目地點為一般區域”(權重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下”(權重0%)、“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1次”(權重0%)、“配合調查”(權重0%),裁量計算得出對單位罰款金額為(20%+5%)×100萬=25萬。
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并在地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或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的,按罰款標準的30%-50%降低處罰;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和《河源市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河環〔2023〕80號)第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擬罰款金額的40%降低處罰:4.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但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及第四條第(六)項“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的規定,綜合你公司違法行為改正和公開道歉承諾情況,經我局案件審理委員會表決,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財務與審計科,聯系電話:3883791)辦理繳納罰款手續,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戶。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納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地 址:河源市源城區紅星路118號
郵政編碼:517000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月26日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