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省價監局
當事人: 廣州志誠科技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地 址: 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志誠大道327號辦公樓(主樓)
經查實,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間,在開展報關單預錄入時,對一批貨物需錄入兩份以上報關單(清單)的,從第2份起每份加收25元,違反了《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規范報關收費及有關事項的通知》(計價費〔1998〕765號)中“報關單預錄入收費標準為每批貨物30元”的規定,超標準收取報關單聯單預錄入費,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規行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間你公司共計多收報關單聯單預錄入費49,100元。上述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和相關財務憑證、收費票據、結算清單等證據材料為證。
我委已向你公司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粵發改價監告〔2016〕61號)和《責令退款通知書》(粵發改價監退〔2017〕7號)。你公司已履行退款程序,退還多收價款49,100元。
鑒于你公司能夠主動配合檢查,態度積極,具有《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二)項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理決定:責令改正;并處違法所得1倍即49,100元的罰款。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公司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要求將罰款49,100元如數匯入省國庫,同時將相關的財政票據復印件送省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備查。如逾期不執行處罰決定,本機關將按法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8年1月2日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