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為持續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藥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鞏固提升藥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成果,河源市局圍繞“防范風險、查辦案件、提升能力”三大主題,扎實推動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深入開展,嚴厲打擊危害藥品安全違法行為,全方位守牢藥品安全底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用藥安全,現公布一批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典型案例。
一、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河源市江東新區某藥店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2023年9月19日,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江東新區分局(簡稱:江東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河源市江東新區某藥店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當日的銷售記錄有銷售處方藥,現場當事人無法提供相應的處方單,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限當事人9月26日前改正。10月11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藥店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10月8日的銷售記錄有銷售處方藥,現場當事人無法提供相應的處方單。
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江東分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二、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河源市某藥業有限公司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2023年8月21日,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簡稱: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河源市某藥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給予警告。8月23日,當事人向高新區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9月7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分別于8月29日、8月30日和8月31日銷售多種處方藥,但無法提供相應的處方單。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高新區分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啟示建議】
國家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對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管理,其中處方藥必須根據病癥按療程使用。普通消費者缺少醫學相關知識,對疾病的判斷不夠準確,自行購買使用處方藥可能會出現因藥不對癥導致病情延誤、因藥物相互作用引發藥源性疾病、因劑量或給藥途徑不正確引起不良反應等情況。因此建議消費者在出現身體不適時及時就醫,憑醫生的處方購進和使用處方藥,藥品經營者也應當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可以登記銷售的處方藥嚴格登記購藥者的信息,明確告知處方藥的使用注意事項,對于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要留存處方單,并叮囑患者嚴格按醫生要求使用處方藥。
三、河源市源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河源某醫院使用劣藥案
2023年9月1日,河源市源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源城區局)依法對河源某醫院進行檢查,在該院一樓門診部的急救箱發現存放的“葡萄糖注射液”“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兩種藥品已過期。當事人使用過期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源城區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四、東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東源縣某中心衛生院使用劣藥案
2023年7月20日,東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東源縣局)依法對東源縣某中心衛生院進行檢查,在該衛生院疫苗接種門診AEFI處置室 的急救箱里發現“葡萄糖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等藥品已過期。當事人使用過期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東源縣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啟示建議】
藥品過期后容易出現藥效降低、化學結構分解產生足以對人體造成傷害的雜質等質量安全隱患。急救箱中的藥品是在突發緊急醫療事件時對患者進行治療,緊急情況下,醫生和護士沒有辦法再對急救箱中的藥品進行檢查,而使用這些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藥品對患者進行急救,輕則延誤治療,重則加快病程,甚至引起死亡。因此醫療機構一定要加強藥械管理、特別是急救設施設備的管理,確保急救設施設備處于良好狀態,能夠隨時應對突生緊急醫療事件。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