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這是首部系統規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相關活動的專門規章。適用于在我國境內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新規將對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帶來哪些變化和影響?帶你了解。
聚焦維護勞動者權益
明確了招聘信息發布和審查、個人信息處理和保護、健全服務制度和明示服務信息等方面的具體要求,進一步壓實服務機構維護勞動者權益的責任,確保服務機構權責一致。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的,發布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的,應當建立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對用人單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將相關審查材料存檔備核。審查內容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單位招聘簡章;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三)經辦人員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托證明。
經辦人員與用人單位的委托關系,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依法通過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等途徑確認。
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外國人的,應當符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勞動者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監測預警等機制,不得泄露、篡改、損毀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個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盜取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應當對個人信息保護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記錄自查情況,及時消除自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公布舉報投訴方式,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現用人單位、與其合作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虛假招聘等違法活動的,應當保存有關記錄,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有關服務,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有關管理部門報告。
優化許可備案管理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細化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備案相關規定,放寬準入、減少材料、優化服務、提高效能,優化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營商環境。
在準入條件及所需材料方面,放寬了對專職工作人員的有關要求;將所需專職工作人員數量明確為3名以上;行政審批部門可以通過政務信息共享獲取的有關材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交。
在準入程序方面,明確可由市場主體自愿選擇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許可;以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應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在行政備案事項及辦理程序方面,明確備案事項包括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務范圍等內容,要求行政部門出具備案憑證,并規定了應載明的具體內容。
在設立分支機構及變更方面,規定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在向住所地行政部門提交的書面報告中載明機構名稱等內容;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后所出具的收據中,載明服務機構名稱等內容;明確了跨管理轄區變更住所有關要求。
在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管理方面,明確許可證在全國范圍內長期有效,許可證紙質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規范機構服務活動
針對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可能出現的問題,系統規范服務活動和日常服務方式,劃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服務的“紅線”,明確相關禁止行為,統一服務原則、事項、標準。
1.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的,發布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2.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3.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偽造、涂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介紹用人單位、勞動者從事違法活動;
以欺詐、暴力、脅迫等方式開展相關服務活動;
以開展相關服務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社會保險待遇;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4.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委托或者自行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培訓的,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參訓人員身心健康或者誘騙財物。
5.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的,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真實、合法、有效,不得以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的名義開展職業中介活動。
6.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用人單位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7.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監測預警等機制,不得泄露、篡改、損毀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個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盜取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應當對個人信息保護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記錄自查情況,及時消除自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
8.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個人收取明示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費用,不得以各種名目誘導、強迫個人參與貸款、入股、集資等活動。
9.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個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擔保等名義變相收取押金。
10.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管理、開發、配置等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以欺詐、脅迫、誘導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等方式,改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幫助用人單位規避用工主體責任;
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名義,實際上按勞務派遣,將勞動者派往其他單位工作;
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1.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公平競爭,不得擾亂人力資源市場價格秩序,不得采取壟斷、不正當競爭等手段開展服務活動。
推進行業健康發展
進一步規范日常檢查、信用管理、社會監督,并對實際工作中急需的確定管轄權、撤銷注銷許可、加強部門協同等作出規定,構建較為完備的綜合管理服務制度體系。
完善監督檢查方式。規定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被檢查單位具有配合監督檢查相關義務;要求行政部門應及時公布監督檢查情況,明確公示的方式及途徑;對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取得許可的,應加強對告知承諾事項真實性的監督檢查。
確定管轄權劃分。明確監督檢查“誰許可、誰監管,誰備案、誰監管”原則;規定區域外管轄權、多部門具有管轄權及管轄權爭議情形處置;確定直接管轄和指定管轄的有關情形。
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機制。明確要求建立監管風險分析研判、市場主體警示退出等新型監管機制;要求強化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加大案件聯合處置力度。
明確撤銷注銷許可情形及程序。明確了行政部門依法撤銷、注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具體情形及程序,為基層加強監督執法、提升管理效能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撐。
規定了違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明確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和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來源:廣東人社 微信公眾號
供稿人:高瑜曼
校對責任人:歐陽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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