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臺的背景
2017年6月,省政府印發《廣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粵府〔2017〕71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從2017年7月1日起進一步健全我省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實行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統管。《實施方案》出臺后,省級統籌基本政策已經明確,但仍有部分政策內容需要細化和補充規定。為此,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有關部門起草了《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經省政府同意后印發,進一步明確省級統籌方案實施中的相關政策內容和工作要求,促進省級統籌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二)《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
(三)《關于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72號)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71號)
(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
(六)《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考核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7〕48號)
(七)《關于進一步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通知》(粵人社規〔2017〕8號)
三、《通知》主要政策內容解讀
《通知》主要對十二個方面的政策內容進行了明確,具體解讀如下:
(一)關于全省養老保險政策的統一制定和執行。
《實施方案》規定,統一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政策,增強制度公平性和可持續性。《通知》中明確,省統一制定企業養老保險政策,各市應嚴格按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制定養老保險政策。
(二)關于基金征收和管理。
《實施方案》規定,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收統支,由省級統籌管理。《通知》中明確:一是各市社保費征收機構應依法按時足額征收養老保險費和劃解省級統籌調撥資金。二是明確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在確保養老待遇發放方面的職責。三是各市改革前的存量資金與改革后扣除省里調撥資金以外的當期結余實行分賬管理。
(三)關于規范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預算。
《實施方案》規定,規范企業養老保險預算管理,并明確基金預算的編制部門和編制程序。《通知》中明確: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由省統一編制。同時,為增強省級編制預算的規范性和科學性,明確各市應當按照省統一安排,提出本市基金預算計劃。
(四)關于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基數。
一是根據《實施方案》和《關于進一步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通知》(粵人社規〔2017〕8號)有關規定,《通知》中明確,低于省統一規定標準(14%)的市逐步過渡至省統一規定標準,各市制定具體過渡計劃報省備案。二是明確省統計部門牽頭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布繳費基數標準,以利于及時開展繳費申報和核發養老金待遇。
(五)關于擴面征繳任務調整。
《實施方案》規定了擴面征繳任務的制定部門、制定依據以及制定程序。《通知》中明確,由于基金預算調整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任務計劃的處理辦法,使擴面征繳計劃任務更加符合實際情況,有利于發揮任務計劃對擴面征繳工作的推動作用。
(六)關于企業養老保險基金調撥。
《實施方案》規定,彌補各市基金收支缺口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廳按照相同比例從2017年7月1日實施統收統支后有結余地區調撥資金,撥付至各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通知》中明確,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制定下一年度的基金調撥計劃,及時將資金劃解比例下達各市社保費征收機構執行,年度終了時據實結算。
(七)關于企業養老保險支付項目和標準。
《實施方案》規定,逐步規范省級統籌基金支付項目和標準,原已納入各地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但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支付項目,可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予以過渡性發放,逐步統一到國家、省規定項目上。《通知》中進一步明確具體支付項目和標準,并要求對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支付項目逐步過渡,具體的過渡計劃由各市制定并報省備案。
(八)關于核查退休人員資格。
《實施方案》中規定,對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審核把關,對2017年1月1日后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資格進行審查。《通知》中明確,各市應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對2017年1月至《通知》實施之日的退休人員資格審查工作;201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員,如發現其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也應依法予以處理。
(九)關于完善企業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辦法。
2009年,我省下發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辦法,采取“待遇分段計算、發放責任共擔”的方式,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省內無障礙轉移。《實施方案》規定,根據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統管的要求,完善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辦法。《通知》中明確,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參保人企業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手續時,只轉移養老保險信息,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參保人的各項養老保險權益(含個人賬戶)合并計算;參保人符合在我省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由省內最后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待遇,所需的資金納入最后參保地養老保險基金當期支出。
(十)關于全省統一養老保險信息平臺建設。
根據《實施方案》構建全省養老保險信息平臺的要求,《通知》進一步明確,要實現信息系統省級集中應用和業務數據集中管理,逐步推廣使用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通過省系統開展在線做賬、業務經辦和管理等工作,為省級統籌改革提供有力支撐。
(十一)關于農墾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通知》中明確,廣東農墾企業基金收支和缺口不再單列,納入所在市基金統一核算,缺口由省級統籌調撥資金解決;從2018年起,中央財政補助劃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十二)關于加強養老保險待遇審核。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統籌后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特別是防范各地違規辦理提前退休,《通知》中明確,社保經辦機構在審核養老保險待遇時應嚴格對照國家文件規定和職工檔案,加強對特殊工種經歷的審核,符合規定的依法核發養老保險待遇。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