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須知
一、申請范圍
根據《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號)要求,當事人辦理涉臺灣和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的公證事項,可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二、申請條件
1、內地居民;
2、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3、申請人目前婚姻狀況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4、申請人親自到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三、辦理機關
由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人為軍人的,由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
四、申報材料
1.內地居民提交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本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本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現役軍人需提供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
2.委托他人辦理的,受托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委托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委托人寫明具體委托事項的委托書;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的,應提供委托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寫明具體委托事項的委托書;
3.申請人婚姻狀況為離婚(喪偶)的,應同時提供離婚證件證明(喪偶證明)。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