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2、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當事人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雙方自愿結婚;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4.1款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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