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有關加強藥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藥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危害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違法違規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用藥安全。現公布第二批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典型案例。
一、紫金縣某藥店發布違法藥品廣告案
【案件簡介】
2022年4月29日,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紫金縣局)接到《廣東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投訴人稱其于2021年10月28日通過紫金縣某藥店在京東大藥房開設的旗艦店購買了一盒白云山風油精,商家在藥品網頁上的適用癥狀宣傳感染,實際藥品說明書上的功能主治與感染無任何關系,投訴舉報商家廣告宣傳與藥品說明書不符,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消費。
2022年5月7日,紫金縣局對該藥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5月8日在京東平臺網站上“某某大藥房旗艦店”上架的“白云山 風油精”藥品,于2021年10月5日發布宣傳廣告,在“商品介紹”一欄,展示的內容有“品牌:白云山 商品名稱:白云山 風油精3ml*瓶 商品編號:72214974063店鋪:某大藥房旗艦店 商品毛重:20.00g商品產地:中國大陸 貨號:103269類別:中藥,其他 適用類型:其它,使用方法:其他 適用癥狀:感染,皮膚疼痛,皮膚……”。該宣傳廣告內容與說明書中的“功能主治:清涼,止痛,驅風,止癢。用于蚊蟲叮咬及傷風感冒引起的頭痛,頭暈,暈車不適。”不一致。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藥品廣告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的規定,已構成發布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2020修訂)》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紫金縣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啟示建議】
近年來,部分藥品經營企業為了提升銷量,通過網店等平臺銷售藥品,并在藥品銷售網頁夸大藥品的功能主治,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達到吸引消費者購買的目的。但由于藥品是特殊商品,消費者購買藥品的目的是預防、治療疾病,當消費者根據自身癥狀及藥品宣傳內容購買了藥品,實際上該藥品并不具備相應的功能主治時,很容易對消費者的病情造成影響,因此,藥品經營者在宣傳藥品功效時一定要嚴格按照說明書的內容進行宣傳,不得夸大宣傳欺騙消費者,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藥需謹慎,多核對說明書,根據實際需要購藥,保障用藥安全。
二、和平縣某藥店銷售藥品時未明碼標價案
【案件簡介】
2022年7月6日,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和平縣局)對轄區某藥店進行檢查,在該店貨架發現陳列有“磷酸奧司他韋膠囊”藥品,該藥品在貨架及明顯位置未有任何標價信息。經查明,該藥品來源渠道合法,該店在經營過程中未對該藥品進行標價。該店未按規定對經營的藥品進行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和平縣局對該藥店進行了處罰。
【啟示建議】
藥店經營者在銷售藥品時,應當依法公開標示價格等信息,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由于不同品牌的藥品具有同一通用名稱,應當采用標用廠家名稱或者商品名稱等方式加以區別。當藥品價格發生變動時,要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藥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消費者在購買藥品時也應當認真核對藥品的生產廠家、品名及價格信息,對價格信息存在疑慮時及時向經營者咨詢了解,避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