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統一部署,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全面推進重點領域執法,聚焦關系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產品、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嚴厲打擊各類違法行為。現向社會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3宗。
一、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轄區某藥店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藥品案
2023年3月14日,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紫金縣局)對轄區某藥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藥品“思密達蒙脫石散”未明碼標價,且無法提供該藥品的價格標簽。當事人未明碼標價銷售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紫金縣局對該藥店進行了行政處罰。
啟示建議:經營者應當對商品明碼標價,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有權要求經營者告知商品的價格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源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轄區某藥店哄抬價格案
2023年2月9日,河源市源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監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藥店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通過網絡平臺銷售藥品“易坦靜鹽酸氨溴索口服溶液(每瓶120ml)”,其中2022年12月9日開始,該藥店為提高公司網上點擊率,以低于進貨價銷售藥品“易坦靜鹽酸氨溴索口服溶液”,2022年12月10日開始對上述藥品連續提價,以高價銷售。當事人以低于進貨價銷售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銷售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區市監局對該藥店進行了行政處罰。
啟示建議:經營者在調整商品價格時應當有理有據,不得低價傾銷,或者惡意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消費者發現商品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時,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三、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轄區某美容美體服務工作室虛假宣傳案
2023年4月6日,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連平縣局)對轄區某美容美體服務工作室開展“醫療美容行業”專項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工作室宣傳海報及宣傳單頁上寫有“排濕排寒排酸 調理體質 快速分解脂肪”等涉及功效和疾病名稱的詞匯。經查明,該工作室不能提供上述海報及宣傳單頁上涉及疾病功效的證明。當事人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連平縣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啟示建議:經營者應當基于產品說明書或者有效證明文件對產品進行宣傳,對于非藥品不得涉及疾病的預防治療功能。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提供產品的相關佐證材料,對夸大宣傳誘導消費者的行為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