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入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依法嚴厲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現向社會公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1
和平縣某批發部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3月24日,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和平縣局)執法人員接舉報后對和平縣某批發部進行監督檢查,在該批發部經營場所陳列有標示廣東聯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生產“LESSO聯塑?”品牌的內螺旋三通Ⅰ(規格:25×1/2")、截止閥(規格:20)、內螺旋彎頭Ⅰ(規格:20×1/2")等產品,經商標專用權人“LESSO聯塑?”的工作人員現場確認,上述產品非商標專用權人或其授權所生產,涉嫌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經查,該批發部于2021年3月22日,從駕駛著贛B牌照車輛的三人上門銷售購進“LESSO聯塑?”品牌產品,購進價格與平常購進價格相比便宜30%-40%,沒有按單購進,不能確認購進數量,購進總價格為5500元,無剩余庫存,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供貨方資質證明、進貨單據、商標使用授權文件等證明文件。廣東聯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出具《鑒定報告》(2021聯查假第024號),上述產品均為非商標專用權人生產或授權生產。經當事人確認,上述“LESSO聯塑?”品牌產品貨值共計16594.3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停止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和平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點評: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或授權生產,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案例2
田某與龍川縣某公司“高純度石英砂酸洗裝置”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田某就其“高純度石英砂酸洗裝置”發明專利(專利號:201430120247.8)與被請求人龍川縣某公司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向龍川縣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龍川縣局)以該專利的權利要求8、9作為請求的依據,提出處理請求。請求人于2012年11月7日獲得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1110247061.4)授權,該專利權在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龍川縣局于2021年2月9日予以立案,并根據請求人的申請到被請求人經營場所調查取證,2021年6月1日進行了口頭審理。
龍川縣局認為:被請求人的涉案裝置技術特征與請求人發明專利權利要求8相比,有缺少和不相同,因此未落入請求人發明專利權利要求8的保護范圍。權利要求9為權利要求8的從屬權利要求,因此也不落入權利要求9的保護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號)第七條第二款,龍川縣局作出如下行政裁決:被請求人侵權行為不成立,駁回請求人的全部請求。
點評:被請求人涉案裝置的技術特征與請求人發明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