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區政府決定對埔前鎮大塘村屬下的集體土地12.2651公頃實施征收,作為我區城鎮建設用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用途
本項目征地于2018年12月17日已通過廣東省人民政府審批,批準文號為粵府土審(01)〔2018〕224號,批準土地用途為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圍、地類、面積
本項目征收埔前鎮大塘村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共12.2651公頃(其中園地10.0793公頃、其他農用地2.1853公頃、未利用地0.0005公頃)。
三、補償標準和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一)被征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含墳墓)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按照《河源市市區征地補償指導標準(2017年修訂調整)》《河源市市區征地果樹、竹木類補償指導標準(2017年修訂調整)》《河源市市區征地墳墓補償指導標準(2017年修訂調整)》執行。
(二)本項目主要采取貨幣補償安置、社會養老保險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徑安置被征地農民。
(三)涉及上述征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由我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發布補償安置方案。
四、土地征收補償登記
本項目土地登記時間為即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登記地點為國土部門設在埔前鎮大塘村村委會的登記點。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凡從本公告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不予辦理補償登記。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國土資源部門調查結果為準。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征收土地公告行為不服的,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征收批復文件不服的,可以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通告
源城區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