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解除聘任關系,并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或者由中國專利局給予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處罰:
(一)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稱職以致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的;
(三)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收取費用的。前款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專利代理機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該專利代理人追償。
《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局令第25號)
第七條 專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并給予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懲戒: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
(二)詆毀其他專利代理人、專利代理機構的,或者以不正當方式損害其利益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利用提供專利代理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四)妨礙、阻擾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或者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正常進行的;
(六)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退休、離職后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對本人審查、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案件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的;
(七)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八)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九)從事其他違法業務活動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直接責任人本規則第五條第(三)項或者第(四)項規定的懲戒,可以同時給予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本規則第四條第(三)項或者第(四)項規定的懲戒:
(一)違反專利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的;
(二)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的;
(三)向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行賄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四)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或者指使、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六)從事其他違法業務活動后果嚴重的。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