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為深入貫徹省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號)和市政府《河源市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19】63號)等政策精神,主動對接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廣深港澳科技創新走廊建設,有效提升我市科技型企業建立研發機構覆蓋率,根據省科技廳近年來關于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條件,結合我市研發機構創新發展的實際情況,我局在《河源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版)的基礎上,對相關認定及管理條款進行修訂。
二、修訂過程
修訂工作主要包括三個階段。一是調查研究。2019年10月以來,我們以座談和訪談等方式,廣泛聽取各縣(區)科技部門、科技型企業、科研機構等的意見和建議,重點就推動政策延續、提高優化整合工作效率、優化工程中心管理等方面深化研究,為管理辦法修訂打下基礎。二是起草并修改完善《修訂版》。科技局組織人員根據省科技廳相關辦法和我市實際,重點圍繞管理辦法的認定條件和管理模式等重點方面反復研討,于2020年7月形成《修訂版》(初稿),并提交局黨組研究審核。三是廣泛征求意見。2020年8月以書面形式分別征求了市直相關部門,各縣(區)科技部門及社會意見,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
三、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主要圍繞申報認定條件、運行管理、驗收與考核三方面相關條款,具體包括:
1、修訂內容:辦法第二章第七條(一)基本條件第6條,將“...且設備原值應當不低于200萬元”,修訂為“...且設備原值應當不低于100萬元”。
修訂理由:根據我市企業實際,降低相關標準,鼓勵更多科技型企業有條件組建研發機構。
2、修訂內容:辦法第二章第七條(二)分類條件第1條,將“...上一年度銷售額原則上不低于2000萬元”,修訂為“...上一年度銷售額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元”。
修訂理由:根據我市企業實際,降低相關標準,鼓勵更多科技型企業有條件組建研發機構。
3、修訂內容:辦法第二章第七條(二)分類條件—企業類第2條,將“...組建后每年研究開發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者不少于150萬元”刪除。
修訂理由:組建后的績效不能當作認定條件,理應刪除。
4、修訂內容:辦法第二章第七條(二)分類條件—公益類第1條,將“...每年承擔所申報行業(領域)的市級以上科研項目不少于3項且此類項目的經費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修訂為“...每年承擔所申報行業(領域)的市級以上科研項目不少于1項”。
修訂理由:根據《河源市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19】63號)精神,科技經費投入主要由原來的“事前資助”改為“后補助”,研發機構所能申請的科研項目將大幅度減少。
5、修訂內容:辦法第四章第十八條,將“...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刪除。
修訂理由:工程中心績效主要可在每年的科研平臺統計方面體現,與年度工作總結重疊,為不增加企業填報負擔,所以刪除。
6、修訂內容:辦法第四章第十九條,將“...市科技局每3年進行一次考核評估”,修訂為“...市科技局定期進行考核評估”。
修訂理由:工程中心組建可根據申報類別、企業規模、研究方向等產生績效的周期有所不同,所以實行定期且分類別考核評估。
7、修訂內容: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條,將“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修訂為:“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修訂理由:按時間節點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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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