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1-009
河環〔2021〕22號
局各分局、科室、直屬單位,江東新區生態環境辦公室、市高新區環境保護與城市管理局:
現將《河源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3月23日
河源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有效彌補基層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的短板和盲區,切實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生態環境權益,切實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其線索的舉報、受理、調查、獎勵以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認定工作。
第五條 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由舉報人到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舉報登記;對于跨縣、區的環境違法行為,應到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登記。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在接到舉報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確定環境違法行為是否屬實,并告知舉報人;在接到舉報信息之日起60日內向舉報人告知環境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和舉報獎勵認定結果。
第七條 舉報人到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舉報,并明確表示參與有獎舉報,舉報時應當提供以下信息:
(一)舉報人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位置和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或者污染源信息。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或者有效線索材料。
第八條 舉報獎勵遵循“一案一獎”原則。對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的,獎勵首位舉報人(以受理登記時間順序為準);一案中舉報多項違法行為的,按一宗案件獎勵標準進行獎勵;多人聯合舉報的,獎金自行協商分配;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人再次涉嫌違法的,舉報人可以再次舉報、再次獲得獎勵。
第九條 出現以下情形的,視為無效舉報,不予受理:
(一)舉報對象不清、環境違法主體難以確定,或未提供違法主體的詳細地址的;
(二)未明確指出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和提供有效線索,只反映排污現象或環境污染現象的;
(三)舉報人未留下有效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的;
(四)影響舉報受理工作正常開展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以下情況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因自然災害、緊急停電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污染防治設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運轉,造成污染物未經有效處理排放,而企業已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的;
(二)舉報前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生態環境部門查實或查處的;
(三)本市生態環境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環保網格管理員舉報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不符合獎勵條件的。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舉報的內容性質、協查程度和環境違法行為的危害情況,對舉報人進行獎勵。舉報下列情況,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情況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或者避免較大環境污染損害的,給予舉報人以下數額不等的獎勵。
(一)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200元獎勵:
1.擅自停運、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2.設置利用暗管、滲坑、滲井等偷排或者違法處置工業污水廢液的;
3.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違法排放污染物,對水環境安全構成威脅的;
4.私自將危險廢物送交無資質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非法處置的;
5.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對生態環境侵占的;
6.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對生態環境規模化破壞的;
7.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污的。
(二)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500元獎勵:
1.未經批準擅自處置或者丟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液的;
2.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
3.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4.其他造成重大生態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構成污染環境罪的。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20日內,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到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填寫《河源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申請舉報獎勵,領取獎金。舉報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領取的,可委托他人代領,代領人應出示授權委托書、本人及舉報人的有效證件;無法聯系到舉報人或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因舉報人提供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者發錯獎金,由舉報人負責。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獎勵辦法,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核發獎金后,應當將有獎舉報相關材料整理歸檔。
第十六條 對生態環境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受理和查處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案件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泄露舉報人信息,以及違規透露線索給他人以獲取獎勵,挪用、侵吞舉報經費等違紀違法行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舉報人存在下列行為的,將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
(一)制作虛假證明材料舉報的;
(二)制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陷害被舉報人的;
(三)以投訴舉報敲詐、勒索被舉報人的;
(四)舉報人阻礙、干擾執法檢查工作的;
(五)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十八條 舉報人對生態環境部門的案件受理、調查、獎勵等有異議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做好答疑解釋工作并告知舉報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本文件政策解讀地址:http://www.debanghlw.com/zwgk/zfgb/2021/05/zcjd/content/post_430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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