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1-014
河民〔2021〕3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省政府令第8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2021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21〕34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的通知》(粵民函〔2021〕58號)和2021年市《政府工作報告》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提高后,我市城鎮低保標準為849元/人.月、低保補差為631元/人.月,農村低保標準為585元/人.月、低保補差為286元/人.月。城鎮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為1359元/人.月,其中源城區和江東新區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實行城鄉一體化,執行城鎮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農村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為936元/人.月。新標準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各縣區對未達標的月份按市政府批準實施新標準當月的救助名冊予以補發,其中,2021年新納保的低保和特困供養救助對象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
河源市民政局
2021年4月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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