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2-014
河市監〔2022〕83號
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分局:
為加強和規范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我局制定了《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現予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
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粵市監規字〔2021〕6號)《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印發河源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河府〔2020〕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知識產權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用于支持知識產權工作的財政資金;以及省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用于支持我市知識產權工作,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項目的論證、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實施、管理、驗收、終止、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突出重點、科學分配,注重績效、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政策任務、績效目標,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以及資金支出進度、績效、信息公開、監督檢查等工作。市局業務科室負責職能范圍內的資金預算編報,制定資金分配計劃;組織項目入庫;制訂下達任務清單;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信息公開;對市級審批的專項資金,組織項目申報、驗收、審批項目變更事項;對下達用款單位和縣區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管。
第六條 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區局)承擔省、市級分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清單實施等工作,確保完成省、市下達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加強對資金和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縣區項目庫管理,細化分配資金的具體項目,組織項目實施,做好績效自評、項目驗收、審批所實施項目變更事項、信息公開等工作;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等。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及時向市局和項目組織單位報告項目執行情況、經費管理及使用情況,做好績效自評、項目驗收總結等工作,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等。
第八條 市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專業機構、中介組織等第三方機構參與項目審核、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務性工作。第三方機構根據市局的委托和要求,嚴格遵守工作規范,按時按質完成項目受理、形式審查、評審、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提交系統完整的服務工作報告;客觀、及時地向市局反映在服務和工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在服務過程中接觸到的工作資料和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九條 評審專家根據市局的委托和要求,嚴格遵守評審工作規范,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專業評審或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依法尊重項目申報和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嚴格保守項目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三章 支持范圍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省級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粵市監規字〔2021〕6號)規定的支持范圍及年度任務清單規定的支持范圍。
(二)市級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20〕35號)《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部分專利資助政策的通知》(河府〔2021〕42號)規定的知識產權工作相關項目;上級部門要求市一級財政共同分擔預算的扶持政策; 上級部門明確要求或鼓勵市一級財政進行配套資助的事項;市委、市政府決定扶持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支持范圍外,市局可根據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和安排,具體支持范圍、申請條件和申報方式等要求以市局發布的年度專項申報指南為準。上級單位另有通知調整或取消支持政策的,嚴格按照通知要求調整或者停止實施專項支持。
第四章 省級專項資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
第十一條 對于保留省級審批權限專項資金,省財政廳在下達專項資金文件中已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市局責任科室應盡快與用款單位對接,在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時間內將資金撥付至用款單位。
第十二條 對于下放市縣審批權限專項資金,市局項目責任科室應結合我市實際,對省級任務清單進行分解,研究確定具體項目及用款單位。在收到下達資金和任務清單后按要求形成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含項目名稱、項目金額、項目承擔單位、資金支持方式、項目內容、績效目標等)經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后報市財政局、市政府審定,并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及時撥付資金。
(一)在全市范圍內有示范效應、由市統一規劃的項目等,由市級審批具體項目。市級審批的具體項目由市局采用項目制方式,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通過專家評審論證、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內部集體研究審核、相關制度規定的其他方法初步確定擬支持項目及補助金額,經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后報市財政局同意,并報市政府審批后確定。
(二)屬于直接面向基層、由縣區或用款單位實施的項目,市局通過集體研究等方式,充分考慮任務量、積極性和用款績效等情況,采用因素法等方式將專項資金分配到縣區局或用款單位,由縣區局或用款單位參照市局做法,結合實際情況實施具體項目。市局在下達資金分配方案時同步下發各縣區或用款單位任務清單。任務清單分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任務清單、績效目標應與安排各縣區、各單位資金情況相適應。
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人口數、地域面積等)、業務因素(專利申請及授權量、PCT國際專利申請情況、每萬人口發明專利申請、授權數量、商標申請與注冊量、地理標志、專利實施許可數量、專利權和商標權質押融資數量、專項經費投入情況、國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工作情況、專利代理師情況等)、績效因素(專項資金規范使用、支出進度考核、績效評價情況等),可結合預算安排情況對上述三類因素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章 市級專項資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
第十三條 市局根據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部門的工作部署,圍繞年度知識產權工作重點,并綜合考慮年度預算規模及項目庫儲備情況,根據《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20〕35號)《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部分專利資助政策的通知》(河府〔2021〕42號)相關規定,在支持范圍內,選取重點項目開展申報。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包括事前資助項目、事后補助項目等。
事前資助項目是指由市局發布申報指南、組織評審、立項扶持,并通過合同的方式約定工作內容、績效目標、完成時限、資金投入、驗收方式等,在項目執行前或項目驗收(實施到期)前已撥付了全部或部分財政資金,待合同到期后開展驗收或績效考核的項目。
事后補助項目是指由從事知識產權活動的項目主體先行投入資金,取得相應績效,符合有關政策,按投入(或貢獻程度)給予定額或一定比例補助的項目。
第十五條 市局根據每年預算規模和實際申報數量,以合理的方式調整核定最終獎勵額和資助額,專項資金用完即止,以保證專項資金使用績效。其中合理的方式包括:
(一)在年度預算內專項資金按申請順序用完即止;
(二)根據年度預算控制額度和申報數量,在不超過資助對象可享受的最高資助標準內,按比例調整資助金額和獎勵金額;
(三)通過競爭性分配方式,控制資助項目數量,擇優選擇項目資助;
(四)其他合理方式。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由市局根據每年預算批復,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有需要調劑用于其它專項資金的,由市局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報批。
第十八條 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變更或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市局提出申請,對不涉及財政補助資金額度變化的,由市局審批。對于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的情況,由市局報市財政局辦理資金收回手續。
第六章 市級審批項目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九條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采取專家評審、集體研究、政府采購等方式立項。
專家評審是由市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按照隨機抽取原則確定評審專家,采取集中或網絡評審方式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意見是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
集體研究是市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和市委市政府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部署以及年度工作任務確定的工作項目,如滿足以下兩種條件之一時,可采用集體研究的方式確定:1.項目承擔單位為唯一滿足申報條件的單位;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由其他申報單位承擔。采用集體研究的方式確定立項單位時,需經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審定。
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項目審查立項,由市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申報受理
(一)編制項目申報指南。
省級專項資金項目,市局根據工作部署和項目任務要求,結合我市知識產權工作實際,研究制定知識產權項目申報指南;
市財政預算資金項目,市局根據部門預算以及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和國家、省局工作部署,結合我市知識產權工作發展需求,在開展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知識產權項目申報指南。
申報指南需明確各類知識產權項目支持的方向和范圍、項目期限、財政經費支持的額度和撥付方式,申報單位的條件、申報需提交的材料,申報的時間、渠道、方式等要求,受理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
(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項目申報指南在市局網站及市政府網站予以發布。
(三)申報受理。知識產權項目的申報由市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統一受理,鼓勵實行網上申報,提交申報材料。
(四)申報限制。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和申報指南的要求和條件。
2.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同一事項確因政策允許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明并注明原因。
3.申報單位應當在項目申報時對提交的申報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五)申報管理。縣區局按屬地管理原則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推薦。
(六)形式審查。由市局項目責任科室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根據項目申報指南及相關項目要求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
1.對不符合(四)申報條件的項目,不予通過。
2.對申報單位存在影響資金安全的失信行為的,不予通過。
3.對申報單位存在違法違規申請專項資金行為的,不予通過。
對不符合申報基本條件或列入申報限制范疇的項目,視為形式審查不通過。對申報材料不完整的,應要求項目申報單位限期一次性補充相關材料,逾期不補充的或補充不完整的視為形式審查不通過。形式審查結果在市局網站及市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后形式審查通過且無異議項目進入立項審批環節。
第二十一條 立項審批
(一)專家評審程序:
1.項目評審標準。市局根據當年項目申報指南和項目實施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科學高效的評審原則,擬制項目評審標準后,由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2.組成專家組。按項目類別從河源市知識產權專家庫中按需抽取5名(含)以上單人數的專家組。
3.專家評審。專家評審采取專家網絡評審、評審會、論證會等方式。專家根據每個專項的評審指標體系進行評審,主要就項目的必要性、創新性、實施(或工作)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和承擔單位的工作基礎、管理或服務能力、創新能力等方面進行評審。
專家評審結果和意見是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投票制評審未達到半數同意或評分制專家評審平均得分不合格的項目,原則上不得進行立項。
4.市局項目責任科室對項目的評審情況進行審核,結合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依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立項建議,并將專家評審意見及立項建議提交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審定立項結果。
知識產權項目另有專家評審辦法的從其規定。
(二)集體研究程序:
1.項目責任科室審查。責任科室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申報指南或有關認定批準文件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對申報項目進行條件審核或量化評分,提出審查評價意見,結合年度資金預算安排,提出擬立項建議。
2.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審議,確定立項結果。
(三)專家評審和集體研究項目的評審、立項結果在市局網站及市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市局重新審定。
(四)計劃下達。評審、立項結果公示無異議后,市局印發項目計劃下達文件,并在市局網站及市政府網站予以發布。
(五)合同書簽訂。對已確定立項的事前資助項目,由市局、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事后補助項目無需簽訂項目合同書。
1.合同書內容包括:
(1)簽訂合同書的當事方的基本信息;
(2)項目的實施內容、任務、目標(分階段)、進度安排、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承擔人情況、驗收、經費下達計劃及項目經費預算等內容;
(3)合同書當事方的權利和義務;
(4)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5)其他必要條款及有關附件材料。
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2.合同書簽訂程序:
由項目承擔單位在市局發出合同填報通知后的7個工作日內根據項目申報書填報合同書;項目承擔單位逾期未能提交合同書材料的,視為主動放棄該項目,該項目終止立項。合同審查通過后由各方正式簽訂合同書。
合同書簽訂視為完成立項。
第七章 市級審批項目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擬扶持項目符合項目庫管理辦法條件的,按照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納入項目庫管理,具體按《河源市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試行辦法(修訂)》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納入項目庫,原則上不予安排預算。
第二十三條 中期檢查。對非事后補助的實施期超過1年的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主要采用項目承擔單位提交中期報告的形式。中期檢查的主要內容為:項目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項目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指標完成情況;項目經費到位與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信息變更。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研究內容等發生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市局書面提出變更申請,由市局項目責任科室審查,報請分管局領導審核同意,市局書面批復后,項目承擔單位可按照變更后的信息繼續實施項目。一家單位承擔項目或若干家單位聯合承擔項目的,項目主要負責人非調離單位的不能變更。若干家單位聯合承擔項目的,項目主承擔單位不能變更。
第二十五條 事前資助項目的結題驗收。
(一)驗收組織。事前資助項目可由市局項目責任科室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驗收。
(二)事前資助項目結題分為驗收結題和終止結題。
按照合同書規定正常實施的項目,按本制度規定申請組織項目驗收結題;因故未能按合同書組織實施或無法完成合同書規定任務目標的項目,按本制度規定申請進行終止結題。
(三)事前資助項目合同執行期滿后,必須進行驗收,驗收工作須在項目合同執行期滿后3個月內完成。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需延期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市局書面提出延期驗收項目的請示,由市局項目責任科室審查,報請分管局領導審核同意后,項目驗收可延期進行,項目延期驗收的時間節點應不超過項目合同執行期滿后6個月。項目承擔單位在合同實施期內已全面完成項目合同所規定各項指標和任務的,可向市局申請提前驗收。項目驗收由市局項目責任科室組織。
(四)驗收內容。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書為基本依據。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合同書規定任務的完成情況、合同書規定的目標和驗收指標的完成情況、取得的成果及其應用情況、產生的效益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等。
(五)驗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項目驗收結題申請書;
2.項目合同書復印件;
3.項目工作總結及績效報告,包括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經濟社會效益、知識產權管理等內容;
4.項目成果及項目成果佐證材料;
5.項目成果推廣應用情況報告;
6.審計報告或項目經費決算表、財政資金支出明細表,財政支持資金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項目在驗收前須由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財政支持資金20萬元以下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出具經費決算表及相關佐證材料;
7.其他相關附件。
若干家單位聯合承擔項目的,由項目主承擔單位負責組織驗收材料的編制和報送。
(六)驗收結題程序。
1.市局在項目合同實施期滿后1個月內發出驗收通知。項目承擔單位接到驗收通知后,按要求準備驗收材料,將驗收材料報送市局項目責任科室。無特殊原因未按時報送驗收材料且對項目責任科室的催辦拒不配合的在市局網站及市政府網站進行通報;如仍然拒不提供驗收材料,按驗收不通過處理,原則上3年內取消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知識產權項目的資格。
2.市局項目責任科室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評審,專家驗收評審可采取材料驗收或會議驗收評審兩種方式。財政支持資金在3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采取專家材料評審方式,財政支持經費在30萬元以上(含)的項目應采取專家會議評審的方式。
(1)專家組成。在知識產權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由5名(含)以上單數數量專家組成專家組,應包括不少于1名財務專家。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及合作單位的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項目驗收公正性的利益相關人員,不能作為驗收專家參加驗收工作。
(2)專家驗收評審程序。
①專家材料驗收程序。由驗收專家對驗收材料進行審核后,獨立填寫《項目驗收評價表》并出具專家意見,專家組組長匯總所有專家評分及意見后,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
②專家會議驗收程序。專家查閱項目驗收資料;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實施匯報;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財政經費使用情況;現場考察或現場測試;專家對有關問題質詢;專家填寫《項目驗收評價表》;專家組討論形成驗收評價意見。
(3)專家驗收評價意見。
專家驗收評價意見應包括:何時、何地、何單位組織;專家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匯報和對有關問題的質詢;驗收材料是否齊全、規范,是否符合驗收要求。項目完成情況;現場考察或現場測試情況;項目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經費使用是否規范合理;對項目實施的量化評分;是否同意通過驗收及有關建議。各專項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市局項目責任科室對項目驗收評審情況進行審核,依據專家驗收評審意見,提出驗收結論建議,并將專家驗收評審意見及驗收結論建議提交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審議,確定驗收結果,在市局網站及市政府網站進行公示。
4.將確定的驗收結論反饋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通過驗收后1個月內按專家驗收意見完善驗收材料,提交市局進行驗收資料歸檔。
5.驗收結論。項目驗收結論分為“優秀執行項目”“項目通過驗收”或“項目不通過驗收”。
項目按照合同書要求完成規定目標和任務且經費使用符合規定,專家量化評分在80分以上(含)(滿分100分),視為優秀執行項目。項目按照合同書要求完成規定目標和任務且經費使用符合規定,專家量化評分在60分以上(含)(滿分100分),視為項目通過驗收。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視為項目不通過驗收:項目目標和任務未完成;所提供的驗收材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未經批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研究內容等發生變更;經費使用不符合規定或未經批準對經費開支進行調整的;項目進展與預期成果差距較大。
(七)驗收整改。驗收結題不通過的項目,市局發出整改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須在接到通知后6個月內整改并完善有關項目材料,向市局提出再次驗收申請。若再次驗收仍不通過的,或者整改通知發出之日起6個月內未重新提出申請的,自動轉入終止結題程序處理。
(八)驗收結果公開。市局在項目驗收完成后1個月內在市局網站上向社會公布項目驗收結果。
(九)涉密成果管理。項目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申請項目終止結題。
(一)組織驗收結題不通過后無法完成項目整改任務或第二次組織驗收結題仍不通過驗收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合同書任務和目標的;
(三)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工作調動、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四)因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五)項目承擔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并重組等變故,不愿(不能)繼續實施項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財政資助經費的;
(六)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局可執行項目終止結題。
(一)項目立項后,因項目承擔單位原因導致項目進度嚴重滯后,項目實施周期過半仍完全或基本沒有使用財政資金的;
(二)項目逾期超過6個月,經催促仍拒不申請驗收結題的;或者在驗收結題過程中存在消極推諉、弄虛作假等嚴重不當行為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經核實已停止經營活動或注銷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或負責人在項目技術開發、經費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現重大違規違法行為,導致項目實施無法進行或面臨重大風險的;
(五)主動申請終止結題但故意拖延不辦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動終止結題的。
第二十八條 項目終止結題程序:
(一)項目承擔單位主動申請終止的,由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合同終止材料,經縣區局審核后報市局;項目承擔單位被動終止的,由縣區局根據實際情況及有關規定審核后提出建議名單報市局。
1.市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評估意見須包括項目終止原因、責任判定、處理建議等內容。涉及金額較大的,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
2.市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根據評估意見對擬終止項目進行審議;
3.經審議決定終止的項目在市局網站及市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并負責對實名反映的異議和申辯等情況進行處理。公示信息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終止原因及處理意見等;
4.經公示無異議的,市局發出項目終止結題通知。
(二)項目終止結題材料:
1.項目終止結題申請書;
2.項目合同書復印件;
3.項目計劃下達文件復印件;
4.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5.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報告等。
(三)項目終止結題責任追究。主動申請項目終止結題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上繳尚未使用和不按規定使用的財政資金;被動終止結題的項目,由市局會同市財政局追繳全部或未使用的財政資金。
市局按規定取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參與單位及項目負責人3年申報知識產權項目及推薦其申報國家及省各類知識產權項目的資格,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在市局網站及市政府網站進行通報。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四)對終止結題項目的參與單位一并進行責任判定,有明顯人為過錯的,參照對項目承擔單位的處理辦法予以相應的處理。屬以下情況的,可不追究參與單位的責任:
1.已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本方承擔的目標任務,且對財政資金使用合理合規的。
2.因項目承擔單位過錯,導致其無法參與項目實施,且愿主動繳回財政資金的。
3.在終止結題前,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驗收中介機構和市局反映項目及項目承擔單位有關問題,積極配合終止結題工作,且自身沒有明顯過錯和違規違法行為的。
4.其他合理合規情況。
第二十九條 寬容失敗。對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知識產權項目,因關鍵技術、市場前景、產業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項目無法完成,且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勤勉責任義務,經市局組織專家對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評價確認其已履行勤勉責任義務后予以終止的,不影響該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繼續申報和承擔知識產權項目的信用。
第八章 分配縣區和用款單位的省級專項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由縣區局、用款單位實施的專項資金,縣區局、用款單位結合實際,對任務清單進行分解,制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研究確定具體項目實施方案。自行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含政府采購、競爭性分配、集體討論或后補助方式分配),經組織申報、項目評審、集體研究決策、結果公示等必要環節,在收到資金和任務清單后30日內形成專項資金安排方案(含項目名稱、項目金額、項目承擔單位、資金支持方式、項目內容、績效目標等),報市局備案,及時組織啟動項目實施和資金撥付有關工作。對未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分配下達,經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導致資金沉淀的,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將專項資金收回統籌。
第三十一條 縣區局、用款單位實施的專項資金,由縣區局和有關用款單位參照市局做法,結合實際情況對具體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區局、用款單位實施的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完畢后,縣區局、用款單位要自主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及市局備案。縣區局應及時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自評。市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專項資金的規范使用、支出進度、績效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前期工作經費縣區局計提比例不超過本地區收到補助資金額度的0.5%,事中事后工作經費集體總額縣區計提比例不超過本地區收到補助資金額度的0.5%。
第三十四條 工作經費按照規定的范圍開支。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于下一年度預算項目入庫的勞務費、咨詢費等。事中事后工作經費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項目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等發生的委托業務費、勞務費等。
第三十五條 縣區局和用款單位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統籌使用剩余資金,并在7日內將統籌情況報市局同意后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因政策調整等因素,縣區局和用款單位確實無法完成約束性任務的,經單位集體審議后,可向市局提出申請,將專項資金調劑用于其他知識產權工作,由市局報市財政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批并抄送省財政廳。
第九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分配下達、實際支付、項目實施、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實現、信息公開進行全面核查和重點抽查,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核查情況。
第三十八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項目承擔單位在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項目資格,情節嚴重的,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獎懲,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及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銀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績效目標的申報。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及項目承擔單位必須隨項目申報編制支出績效目標,未按規定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審核不通過的項目不得入選預算項目庫。
第四十二條 績效評價。項目完成后,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及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組織開展自我評價,形成績效評價綜合報告。績效自評的內容包括:主要包括績效目標的執行情況、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規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等。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公示的內容及程序。項目申報指南、形式審查結果、立項結果、驗收結果、終止結題情況等均需在市局網站及市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聯系方式及異議提出方式需同時公開。
第四十四條 異議處理:
(一)異議提出: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局提出書面異議或復核申請,申請應明確異議或復核的內容、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異議或復核的單位或個人對同一項目、同一結果只能提出一次申請。
(二)受理:
市局收到異議或復核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決定受理的,須同時告知被申請單位。
(三)復核:
市局成立復核工作小組開展異議調查工作。復核工作完成后,編寫復核報告并提出復核初步意見。復核期間被申請單位須配合異議調查工作。
(四)復核決定:
市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復核工作小組提交的復核報告和復核初步意見,作出復核決定。復核決定應當在異議或復核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并書面告知異議或復核申請單位(申請人)和被申請單位。
復核決定與公示不一致的項目,應另行按程序公示。
第四十五條 市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項目經費撥付和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建立項目經費支出績效考評制度,對項目經費支出績效進行評估。評估和考評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后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 回避制度。知識產權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
(一)項目負責人、項目組成員及項目申報單位的人員不能作為該項目評審、結題的專家;
(二)承擔項目評審、結題驗收組織工作的第三方機構不能作為項目承擔單位或參與單位,不能進行與申報項目有關的有償服務;
(三)市局工作人員不能作為項目評審、結題專家;
(四)與項目有利益關系且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人員不能作為項目評審、結題專家或以其他方式參與項目評審、結題。
第四十七條 特定任務項目。特定任務項目是指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文件、會議紀要或市領導的批示確定的有明確支持方向的項目,以及省局下達的有明確支持方向的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該類項目的支持方向、經費額度、立項方式等由市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第四十八條 有關名詞解釋。
項目承擔單位是指承擔知識產權項目的法人或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
第三方機構是指接受市局委托開展知識產權項目的受理、評審、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的機構或組織。
專家是指接受市局或第三方機構聘請,參與知識產權項目評審、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專家。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制度自2022年6月15日開始實施,2027年6月14日失效(有效期五年)。《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項目管理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本文件政策解讀地址:http://www.debanghlw.com/zwgk/zfgb/2022/05/zcjd/content/post_502920.html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