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9日,市政府修訂印發《河源市“三舊”改造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2022年7月29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F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一)政策銜接的需要。原《實施辦法》有效期至2022年8月1日,為使“三舊”政策具有延續性,需修訂予以銜接。
(二)適應上位法修改調整的需要。2019年8月及2021年1月省政府出臺《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動“三舊”改造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粵府〔2019〕71號)《廣東省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管理辦法》(政府令第279號),對部門職責、規劃管理、用地管理、監管機制等提出新要求,原《實施辦法》有關專項規劃、單元規劃等編制、審批要求已不符合現政策。
(三)適應新形勢新發展的需要。如標圖建庫現已可動態調整,但原《實施辦法》要求為每半年調整一次;對于住宅復建量采用按棟、戶、基地面積核算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工業改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類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缺乏,“工業改工業”(以下簡稱為工改工)項目扶持準入門檻過高,政策含金量和吸引力與周邊城市相比無優勢,導致無企業符合條件,難以激勵企業自行進行工改工。
(四)提升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需要。當前,舊村莊、舊城鎮全面改造項目面臨改造成本高、拆遷難和改造地塊內難以平衡等問題,但原《實施辦法》對該方面缺少明確指引。此外,因缺乏年度計劃管控和監管措施,在舊村莊、舊城鎮改造容易出現囤地圈項目、零星改造等問題,難以實現有序改造的目的。
二、修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廣東省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79號)
(三)《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動“三舊”改造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粵府〔2019〕71號)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
(五)《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
(六)《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粵府〔2016〕96號)
(七)《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改造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122號)
三、《實施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原《實施辦法》共72條,經修訂,現《實施辦法》共67條。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強化了規劃及計劃管控。一是修改了專項規劃及單元規劃批準機關。按照省政府令第279號要求,該兩項規劃均由屬地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二是加強改造節奏管控。提出了實施“三舊”改造應先標圖入庫和納入“三舊”改造年度計劃。明確了對未列入年度計劃項目,不得進行前期招商等活動。規定年度計劃有效期為2年,可申請延期1年。三是優化單元規劃內容。如改造范圍涉及歷史文化、古樹名木資源的,應增加歷史文化、古樹名木資源保護專篇。
(二)優化了項目改造類型認定及分期供地。一是以權屬登記資料所記載的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用途為認定依據。其中對于連片舊城鎮、舊村莊混合改造項目中有舊廠房用地的,若舊城鎮、舊村莊面積占比超70%,舊廠房用地可申請一并實施改造,并按舊城鎮舊村莊改造政策執行。二是提出了面積超過50畝的全面改造項目可以根據改造需要一次或者分期供地,實施分期供地,每期供地面積不應小于15畝,且應優先建設回遷安置房和公共設施。
(三)落實了省關于連片改造的支持措施。一是提出了聯動開發的措施。對于難以在改造主地塊平衡但確需改造的舊村莊、舊城鎮項目,提出可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用地、留用地、儲備地塊進行統籌平衡或者聯動開發,避免改造主體地塊容積率過高,影響改造效果。二是明確了對于全面改造舊村莊、舊城鎮項目,當達到一定比例,項目無法繼續協商一致時,可以申請政府調解、政府裁決以及部分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三是為提高審批效率,降低改造時間成本,提出了可以將改造方案、規劃調整以及土地轉用、征收、收儲、供應等事項整體報有批準權的機關一并審批。
(四)細化了公益性用地移交程序。一是為補齊補足公共設施的短板,將公益性用地移交面積不小于3000平方米調整為不小于2000平方米。二是細化公益性用地移交程序,未按規定移交的,不予辦理供地手續。涉及移交公共設施的,改造主體應將公共設施項目與經營性項目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在項目首期竣工驗收后辦理移交手續。
(五)提高了項目實施的操作性。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基礎數據調查內容。更加注重歷史文化資源、古樹名木等資源的摸查和保護。二是明確涉及征收的舊村莊或補償安置的舊城鎮,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三是對于微改造項目,提出進一步簡化審批措施。
(六)優化了改造成本界定、地價計收和收儲補償。一是結合河源實際,刪除村民按人口和戶數的標準來核定復建量的條款,提出該類征拆補償標準應參考市、縣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二是落實省有關要求,允許以單宗或者區片市場評估價為基礎綜合考慮改造主體承擔的改造成本后按照程序確定應收土地價款或者采取提供相等價值的公共設施、保障性住房或公益性用地等替代需繳交的土地價款。三是根據調查摸底,舊城鎮改造項目難度與舊村莊改造難度相當,參照其他地市做法,對舊城鎮改造項目地價款收取標準進行了調整,使之與舊村莊改造的收取標準保持一致。四是細化了工改商、工改居掛賬收儲補償的方法。對于掛賬收儲的,明確了除經營性用地按出讓的一定比例進行補償外,其他規劃為公益性用地的,政府不再另行補償。
(七)細化了改造獎勵標準。對于連片改造項目,按照“凈地”條件交付的分別獎勵。為鼓勵社會資本多配建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公益性項目建筑,由此前提出直接10%容積率獎勵改為可在核定的成本基礎上上浮10%,計入改造成本,或者綜合考慮相應建設成本等因素確定政府應收地價款。
(八)強化了對“工改工”及“工改公”項目的支持。一是補充增加“工業改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項目地價款收取標準, 提出該類項目自行改造項目按市場價40%收取。二是降低審批門檻。提出“工改工”可以不納入年度計劃直接審批改造方案,同時改造方案委托各區政府(管委會)審批。三是提高“工改工”獎補額度,符合條件的新建產業建筑面積由此前50元/平方米提高到200元/平方米,單個項目獎勵總額不超過300萬元?!肮じ墓ぁ表椖客瑫r適用國家、省、市出臺產業用地有關支持政策,如兩者出現重復時,按取其高值執行。四是明確了資金來源。屬地財政部門應在“工改居”“工改商”項目的政府收益中計提15%作為“工改工”和公益性項目的獎補資金。五是增加辦理“工改工”獎勵具體流程,提高政策的操作性。
(九)強化了項目監督與監管。一是加強了過程監管。要求項目批準后3個月內必須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為保障被征拆群眾的權益,涉及復建安置的改造項目應當開設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賬戶或者提供不可撤銷、無條件的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對經批準納入計劃實施的項目,明確屬地政府應公告,并對建筑物進行登記造冊,防止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二是加強了批后監管。明確了必須要求按照約定實施改造活動,對未按約定實施改造或者未經批準轉讓(包括股權轉讓)改造項目(資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撤銷其批復,并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三是增加了退出機制。由市場主導的全面改造項目,自批復之日起2年內與項目范圍內80%以上(含)土地房屋權利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超出期限的,改造主體須退出,已發生的項目費用進行審核,經確認進行掛賬或落實補償。
(十)優化了部分表述和刪除了部分條款及附件。一是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標準,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等。 二是刪除操作性不強條款。例如標圖建庫工作,省、市已出臺了明確入庫要求和標準等。三是刪除原有附件。參照其他地市做法改為由市自然資源局調整優化后另行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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