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4日,市生態環境局印發了《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25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現就有關解讀如下:
一、文件修訂的必要性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關于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結合“數字政府”建設情況以及提升便民服務效能要求,減少環評文件紙質版報審材料數量。
二、文件修訂的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文件修訂的內容
(一)將《規定》施行時間及有效期順延,明確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
(二)按照便民原則將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時提交材料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紙質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紙質版的份數均由6份修改為4份。
(三)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壓縮審批時限,明確了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審批決定的時限由3日、2日內壓縮至3日、1日內。
四、主要內容說明
《規定》共六章十九條。
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本文件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和審批原則。
第二章為“申請與受理”,規定了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應提交的材料范圍及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對收到的申請及材料的處理方式,以及受理后的公示要求。
第三章為“審查”,規定了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開展技術評估的要求,征求建設項目所在縣區環評審批部門意見的程序,以及審查的主要內容。規定了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主要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質量等方面。
第四章為“批準”,規定了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審批前和審批后需開展的公示要求,通知建設單位審批決定的要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審核、重新報批的要求。
第五章為“期限”,規定了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審批、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時限要求,以及技術評估工作時限要求。明確了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審批決定的時限應分別壓縮至3日、1日內;并規定對于建設單位需修改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依法需征求其他單位意見的,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六章為“附則”,明確本文件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并規定了文件施行時間及失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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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