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土地方面
1. 首次明確界定“公共利益”。以往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對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長期以來法律并無明確界定,加上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導致征地成為獲得建設用地的唯一途徑。這次修法采用列舉的方式,對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征收權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因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況確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2. 完善征地程序。一是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開展土地狀況調查、信息公示,還要與被征地農民協商;二是在必要時政府要組織召開聽證會,跟農民簽訂協議后才能提出征地申請,辦理征地的審批手續;三是把原來的批后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使被征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3. 改革征地補償。一是首次明確了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二是以區片綜合地價補償取代原來的按土地原用途年產值補償的做法。區片綜合地價除了考慮土地產值,還要考慮區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予以綜合制定。三是補償項目方面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三項基礎上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從法律上為被征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
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
4. 清除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刪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43條有關任何單位或個人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改變了過去農村的土地必須征收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問題。
5. 明確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條件和程序。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必須是工業或者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依法登記,并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點。
6. 明確使用者再轉讓的權利。使用者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后,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三、宅基地方面
7. 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明確要求通過規劃合理安排農村的宅基地,為改善農村的居住條件提供便利。
8. 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針對有些地方的宅基地用地比較緊張的情況,這次法律規定地方政府要想辦法采取其他方式保障實現農村居民居住的權利。
9. 允許宅基地有條件流轉。對于已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允許他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如果農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