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19〕2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河源市明確市區綜合用地性質管理辦法》已經七屆4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河源市明確市區綜合用地性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市區綜合用地性質不明確的遺留問題,進一步規范市區土地用途分類,提高市區土地管理水平,確保市區土地的開發、利用、建設符合城市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區,包括源城區、江東新區、市高新區。
市區范圍內原劃撥、出讓的土地,原辦理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房地產權證》,其記載用地項目名稱或土地用途為綜合用地,但尚未按國家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重新明確其用地性質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范圍內綜合用地應按本辦法明確用地性質。
第四條 綜合用地重新明確用地性質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申請。土地使用權人向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重新明確用地性質的申請。
(二)核查。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來源資料(包括政府及政府相關部門批準文件、國有土地出讓或轉讓合同書,下同)、土地取得時的城市規劃(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情況進行核查。
(三)初審。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如下原則,提出初審意見(如土地屬于行政劃撥用地的,需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1.土地來源記載清晰的,按土地來源資料反映的用地項目名稱或土地用途重新明確其用地性質;
2.土地來源記載不清晰的,根據土地劃撥、出讓時已審批或備案實施的城市規劃(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重新明確其用地性質;
3.土地來源及用地發生時城市規劃情況均記載不清的,根據用地發生時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金等)及用地發生時地塊周邊土地價格及土地用途情況,綜合研究后重新明確其用地性質。
(四)審定。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提交市區建設用地審批委員會審議。根據市區建設用地審批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批復文件,并按規定進行公示,接受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核發明確土地用途的批復文件。
(五)辦證。根據批復文件,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等手續。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保持不變,且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相應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第五條 綜合用地重新明確土地用途后應當按照現行城市規劃要求進行開發建設,具體要求如下:
(一)明確土地用途后與現行城市規劃用途相符的,按照現行城市規劃要求進行開發建設。
(二)明確土地用途后與現行城市規劃用途不相符的,在城市規劃實施前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年限使用土地的政策。城市規劃實施時,應根據現行城市規劃重新調整其土地用途。改變土地用途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源市區國有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辦理。
第六條 綜合用地重新明確用地性質后構成土地閑置的,應按市區閑置土地相關規定處置。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條 各縣可參照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河源市明確市區原綜合用地性質暫行規定》(河府〔2013〕47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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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