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1-032
河發改價格〔2021〕308號
市區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粵發改規〔2018〕10號)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8〕2490號)等有關規定,為了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進一步完善我市管道燃氣價格形成機制,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源城區、江東新區、市高新區和東源縣城(以下統一簡稱“市區”)管道燃氣居民用氣價格及完善氣源采購成本與銷售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市區管道燃氣居民用氣價格
(一)調整氣價構成
河源市區管道燃氣居民價格由現行兩部制氣價調整為單一氣價,取消容量氣價,銷售價格由氣源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并實行階梯氣價制度。
(二)核定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
1.配氣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統籌考慮居民承受能力,核定市區管道天然氣居民用氣配氣價格為0.99元/m3。
2.銷售價格。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實行階梯氣價制度,同時建立氣源綜合購氣成本與銷售價格聯動調整機制。核定以2018-2020年三年加權平均購氣價格(含稅,下同)2.90元/m3加上配氣價格0.99元/m3之和作為居民生活用氣第一檔銷售價格。
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銷售價格按居民階梯氣價第一檔、第二檔氣價平均水平核定。
各檔價格詳見下表:
(三)相關配套措施
1.對河源市區使用管道天然氣的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城鎮三無對象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定補的重點優撫對象的家庭用氣價格優惠20%,即按照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的80%計價。價格優惠對象由燃氣經營企業憑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進行審核。
2.單個居民用戶或單個氣表對應家庭居民人數6人及以上的可憑戶口簿申請每戶每月在現行基礎上各檔分別增加10m3的氣量基數。
3.配氣價格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3年對燃氣企業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等校核調整一次。如投資、輸送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動態調整。
二、建立完善氣源采購成本與銷售價格聯動機制
(一)聯動原則
按照“保持穩定、同向聯動、合理分擔”的原則,建立氣源綜合購氣成本與銷售價格聯動機制。按照聯動機制調整管道燃氣價格時可以不再進行價格聽證。
(二)適用范圍
聯動機制適用于河源市區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的所有居民和非居民管道燃氣用氣價格。
(三)啟動聯動條件
為保持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的相對穩定,市區管道燃氣聯動周期以六個月為期。
1.未接通管輸氣之前,當計算期的氣源綜合購氣成本與基期的綜合購氣成本之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8%時,啟動聯動機制。
2.接通管輸氣之后,當計算期的氣源綜合購氣成本與基期的綜合購氣成本之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6%時,啟動聯動機制。
聯動機制啟動后,將于次月同向等額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如調整變化幅度過大,可以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對于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下一周期進行補償或扣減。如政策對聯動調整周期等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四)計算公式
聯動調整后的銷售價格=現行銷售價格+價格聯動調整金額。
價格聯動調整金額=計算期氣源綜合購氣成本-基期氣源綜合購氣成本。
基期氣源綜合購氣成本——首次聯動采用本次定價成本監審年度2018年—2020年三年的加權平均購氣價格2.90元/m3。
計算期氣源綜合購氣成本——指本次聯動調整擬實施的時間區間企業的實際加權平均購氣價格。計算期氣源綜合購氣成本=(計算期各類氣源購進費用+管道氣采購氣量×省核定的管道運輸價格)÷計算期總采購氣量。
(五)建立燃氣氣源采購成本報告制度
為及時掌握管道燃氣氣源采購成本的動態,經營企業應于每季度末向市發展改革局書面報告氣源采購成本相關材料(包括進貨數量、進貨發票等實際情況并附發票復印件)。
三、執行時間
以上規定從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按2022年1月1日起(用氣量或售氣量)執行,對實行預購氣的用戶原預購氣量價格差額不予退補。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要按規定做好宣傳解釋和明碼標價工作。此前規定與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為準。原印發《關于調整市區管道液化石油氣價格的批復》(河價〔2007〕120號)、《市物價局關于市區管道天然氣價格問題的批復》(河價〔2014〕106號)、《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降低市區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問題的通知》(河發改價管〔2016〕234號)同時廢止。
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3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本文件政策解讀地址:http://www.debanghlw.com/zwgk/jdhy/zcjd/content/post_478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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