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4-030
河消2024〔36〕號
各縣(區)消防救援大隊(籌備組),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消防車通道管理,推動有效解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等頑疾問題,建立完善消防車通道長效管理機制,維護消防安全形勢穩定,現將《河源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河源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4年12月9日
河源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規定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車通道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提高滅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消防車通道是指滅火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區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車通道、消防車取水通道、建筑物消防車通道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負責本單位消防車通道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指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職責;督促、指導建筑物的建設、使用、管理單位或者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對管理區域內消防車通道落實維護管理責任;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七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消防專項規劃中消防車通道內容;嚴格控制已規劃停車場使用功能的調整;在審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橋、地道橋等市政工程時,應充分考慮大型消防車通行需求,高架橋與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橋預留足夠高度,并滿足大型消防車的通行要求。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中,應當審查、驗收建筑周邊消防車通道,確保消防車通道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督促在建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落實臨時消防車通道管理和維護工作;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人做好住宅小區內消防車通道宣傳教育。
第九條 公安部門在審批市政道路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時,應確保消防車通行要求;依法處罰違規停放在設置有消防車通道標志的市政道路上的機動車輛。
第十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嚴格管理建筑物戶外廣告、招牌等設置,不得影響消防車停靠和登高滅火救援活動;對其負責組織建設、維護的市政道路,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應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在審批占用市政道路設置市場、夜市時應確保消防車通行要求,并做好消防車通道上禁止占道經營的宣傳和管理。
第三章 消防車通道的設置要求
第十一條 消防車通道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
消防車通道相連通的滅火救援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得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道橋和高架橋,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5米。
商業步行街口的路障應為自動或人工可移動式路障。
第十二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保證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臨時性建筑宜設置消防車通道。
第十三條 消防車通道應當設置明顯標識。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式樣由消防救援機構統一制定。建筑物附屬的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由建筑物的使用管理單位或者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設置;其他區域的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由消防救援機構根據需要設置。
第十四條 因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等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消防救援機構在執行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任務時,可以對占用消防車通道并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予以清理。
第四章 單位和居民住宅區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十五條 采用封閉式管理的出入口,應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立即打開,不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十六條 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對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在消防車通道沿途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
(二)在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下,居民住宅區道路設置停車位預留不小于4米的消防車通行寬度;
(三)開展消防宣傳,在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隱患舉報欄或舉報箱;
(四)對違章搭建、違章停放機動車輛等妨礙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或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消防車通道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十七條在建工程有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建設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臨時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在建工程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并設置明顯標識,保持臨時消防車通道暢通;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的,施工現場內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給予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負有消防車通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河源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4年12月15日開始實施,2029年12月14日失效。
附錄 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式樣
在消防車通道路側緣石立面和頂面應當施劃黃色禁止停車標線;無緣石的道路應當在路面上施劃禁止停車標線,標線為黃色單實線,距路面邊緣30厘米,線寬15厘米;消防車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離在路面中央施劃黃色方框線,在方框內沿行車方向標注內容為“消防車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樣(示例見圖1)。

圖1 消防車通道路側禁停標線及路面警示標志示例
在單位或者住宅區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車通道凈寬施劃禁停標線,標線為黃色網狀實線,外邊框線寬20厘米,內部網格線寬10厘米,內部網格線與外邊框夾角45度,標線中央位置沿行車方向標注內容為“消防車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樣(示例見圖2);同時在消防車通道兩側設置醒目的警示標牌(示例見圖3),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道,違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

圖2 消防車通道出入口禁停標線及路面警示標志示例

圖3 消防車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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