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河源市財政局具體負責《河源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的編制起草工作,為便于理解,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長期以來,全市各級財政部門不斷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強財政制度建設,初步構建完成適用我市實際、符合改革要求的財政資金管理制度體系,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近年巡視巡察、審計監督的情況看,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建設還存在覆蓋空白、執行脫節、績效缺失等問題,特別是在涉農、涉企、民生及鄉鎮和村級財政財務資金管理等重點領域,部分項目存在申報弄虛作假、資金使用截留挪用、財經紀律松懈等情況,一些群眾身邊的腐敗現象屢禁不止,違法違紀問題易發多發。
因此,我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市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河委辦發〔2018〕65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近年來《河源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河府〔2014〕36號)的實施情況,從我市實際出發,系統梳理財政資金管理流程,突出專項資金設立、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對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填補空白、細化舉措、注重公開、壓實責任,著力構建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管理機制,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在財政財務管理中規范性作用。
二、《辦法》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二)《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8〕120號)
(三)《中共河源市委辦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深化市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河委辦發〔2019〕65號)
三、《辦法》主要內容
(一)內容要點
《辦法》包含九章內容,分別為總則、職責分工、專項資金設立、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監督、信息公開、責任追究、附則,共37條。
第一章,總則,共6條(第一條至第六條),說明出臺《辦法》的依據、適用范圍,實行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制,要求專項資金管理應當目標明確、績效優先、標準科學、管理規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職責分工,共3條(第七條至第九條),明確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統籌協調部門,市業務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部門,市審計部門是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部門,申報單位、資金使用單位和第三方委托機構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章,專項資金設立,共9條(第十條至第十八條),明確專項資金設立的條件以及程序,要求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項目庫管理,要求經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應配套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對專項資金的調整、壓減或撤銷等作出了相關規定。
第四章,預算編制,共4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要求市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編制程序報送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和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并按規定編制專項資金預算。
第五章,預算執行,共6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要求市業務主管部門嚴格按程序和時限等要求辦理專項資金分配和下達,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快項目組織實施和支出進度,項目實施完畢后,要按照“誰審批具體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并對專項資金執行過程中涉及的調劑事項作出了相關規定。
第六章,預算監督,共3條(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一條),要求市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和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以及重要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和通報,市業務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在預算年度終了及預算執行完畢后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自評。
第七章,信息公開,共3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明確市業務主管部門是本部門分管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對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責任追究,共1條(第三十五條),對存在專項資金或預算執行進度慢、效果差,或分配、使用等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或涉嫌違法犯罪等情形的,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共2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闡述了《辦法》的執行起始時間。
(二)主要變化
《辦法》修訂前共九章內容,分別為總則、專項資金設立、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專項資金項目審批、專項資金撥付及管理、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附則,共46條。修訂后,主要調整如下:
1.增加了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管理。修訂后《辦法》要求專項資金實行目錄清單制,目錄清單內的專項資金管理適用本辦法。專項資金目錄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初預算前提出,報市財政部門匯總形成目錄清單,報市政府審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包括主管部門、專項資金名稱、設立年限、主要用途、績效目標、資金規模、審批權限等內容。專項資金目錄清單一經確定,年度執行中原則上不作調整。
2.調整了職責分工。修訂后《辦法》明確了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市本級專項資金設立、預算編制,組織實施財政監督,市財政部門不直接參與具體項目審批;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從申報指南(通知)發布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資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3.調整了設立條件。修訂后《辦法》增加了兩項條件:一是要求專項資金必須有明確的管理要求,要具有科學、合理的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支持對象、支持范圍、支出標準和具體用途等;二是要求對于符合市場規律,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不得設立專項資金。
4.調整了設立程序。修訂后《辦法》明確了專項資金設立程序,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申請進行前置性審核,經審核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議,市政府審議批準后納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要求設立專項資金應當專題研究,專文申請,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帶提出設立專項資金的申請。
5.明確了專項資金預算編制程序。修訂后《辦法》要求市業務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初預算前報送本部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再根據市政府審定的專項資金目錄情況編報專項資金預算,隨部門預算一并報送。
6.明確了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管理。修訂后《辦法》要求專項資金要實行預算執行承諾制,并對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報批程序、時限以及調劑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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